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2010—2012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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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11-13814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怒政办发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1-06-02 09:25:18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怒江州2010—2012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怒江州2010—2012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43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州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健全和完善村庄规划体系,确保村庄有序建设和协调发展,切实做好全州村庄规划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整体推进、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要求,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把全州农村规划建设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原则。按照《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科学确定村庄建设布局,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体系、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的积极性,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规划符合农村实际,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坚持体现民族特色原则。根据各地自然条件、风俗民情、居住习惯等因素,引导农户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建筑风格和建设户型,实现房屋内部现代化与外部特色化的和谐统一。

——坚持适度集中原则。积极探索在资源富集地、集市、城镇周边、公路沿线等区域集中规划、建设村庄,鼓励生存条件恶劣、基础设施滞后、地质灾害频发的居住点和小村并入大村建设。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自然环境、资源分布实际,统筹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布局。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全州1681个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其中行政村261个,自然村1420个,全州村庄覆盖率达到100%。

(二)年度任务

——2010年为试点阶段。原则上每个县选择一个乡(镇)作为试点,确定为:泸水县上江乡、兰坪县河西乡、福贡县匹河乡、贡山县独龙江乡,确保完成试点乡(镇)内所有村庄的规划编制任务。年内完成167个村庄的规划编制任务,其中行政村25个、自然村142个。

——2011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全州年内共需完成757个村庄的规划编制任务。

——2012年年底前完成其余757个村庄的规划编制任务。

三、编制要求

(一)统一村庄规划编制内容。村庄规划按照2个层次进行编制,内容应简洁易懂、便于实施。

1.行政村应编制总体规划。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区位条件、产业特点、资源状况等因素,按照撤并、改造、保护、扩建、新建等类型,对现有村庄进行分类,明确村庄规划发展目标,并据此编制“二图一书”,即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编制说明书。

2.自然村应编制建设规划。在符合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村庄整治工程等项目建设,综合布置住宅、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按照“三图一书”要求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即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编制说明书。

(二)改进村庄规划编制方式。根据当前全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村庄规划建设实际,按照“三结合一体化”的工作要求,成立由县、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代表三方参与的规划编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既确保规划编制民主、公开和科学,又有效解决专业规划机构人员不足、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以及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规范规划审批程序。村庄规划实行审批制度。行政村总体规划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强规划成果管理使用。村庄规划成果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录入全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各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信息录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的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对村庄规划有关信息的快速查询。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村民或单位建盖房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方能批准。对违反规划建盖房屋的,应及时制止并相应核减或取消国家、省级和州县有关补助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的龙头,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远大计。各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抓指导、州负总责、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群众参与原则,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州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进度、质量保障和资金等负总责。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州直有关部门指导、支持和帮助各地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州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予以协助,并负责提供规划编制所需卫星影像图、地形图以及地震、环境、气象、地质等方面基础资料;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计划任务分配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安排专人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三)提供资金保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村庄规划工作经费由省、州、县三级共同筹集并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成本原则上应控制在0.3万元/村以内,省财政按照1000元/村标准予以补助,州级按照1000元/村标准予以配套,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

(四)增强规划编制技术力量。加强规划编制队伍建设,以乡镇和村干部为主、新农村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为辅,通过现场指导和组织技术培训等形式,增强规划编制技术力量。建立培训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州市和县规划编制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州市负责对各乡镇进行培训,各县负责对村级进行培训。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和问责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期督察、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保证规划质量。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县,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能按时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按照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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