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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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79139-2011-112122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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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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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11-06-02 22:13:29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公共资源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办不分、资源分散的状况,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和省、州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建立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职能、权责统一、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办事、规范管理、阳光交易。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现州本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部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管理,形成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1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三、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一)成立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为州级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机构,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监察局局长、州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对公共资源交易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设立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成立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州政务服务中心加挂怒江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牌子,为州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财政全额补助)。在工作运行上,与泸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资源共享,合署办公,分级监管。

(四)各县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和机构由各县参照州里的做法确定。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其内设机构由各县自定。

四、进场交易范围

州本级下列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县属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

(三)土地、矿业权交易类项目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的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

(四)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

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

(五)其他

1.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等交易活动。

2.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交易业务。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4.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5.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6.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社会资源交易活动。

五、明确职责

(一)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全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领导,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指导。

(二)州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审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督细则和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

2.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处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3.会同有关部门对进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的使用、出让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事务办理服务机构的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检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1.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职责,负责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综合服务工作。

2.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进行资格核验;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完备、服务规范的场所。

3.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和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4.负责维护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5.负责制定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运作规则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维护和使用评标专家库。

7.负责按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各项交易服务费用。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审核和备案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双方的资质、相关文件和文书,依法拟定本行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执法监督细则和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2.在搞好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采取专项执法、定期执法、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全过程监督。

3.依法受理出让人、受让人或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进行处理和调解。

4.协助监察、检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5.指导、监督和帮助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州级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对本行业评标专家进行资质认定、筛选和推荐。

6.依法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工作制度。

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制定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工作制度。

由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制定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公共罚没资产招标、拍卖、挂牌的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工作制度。

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制定土地、矿业权交易的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工作制度。

涉及需进场交易的其他交易项目,由相关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工作制度。

(五)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州监察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督导协调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州委、州人民政府以及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有关精神,并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

六、运行机制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进场。各类交易主体统一进场交易,做到应进必进。凡与交易有关的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构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照规定发布;各专家评委,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统一进场抽取确定。

(二)管办分离。实行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监管机构和办事机构分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成投入运行后,各相关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重点做好项目立项、行业监管。

(三)规则主导。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和人员(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个环节(交易登记、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以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定标、签约等)严格遵循有关规则和程序。

(四)全程监管。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对市场内的交易活动实施场内全过程监督;招投标主管部门对交易工作实施场内监管;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机构和交易中心有关人员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内容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七、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市场功能

(一)积极培育中介市场,发展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各中介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脱钩,两者之间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确保中介机构行为的独立自主。

(二)按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建设,满足有关部门进场设立服务“窗口”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的需求。

(三)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加强软件和硬件设施投入,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逐步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评标。

(四)建设诚信体系,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良行为记录应在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曝光。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从营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放在重中之重,认真抓好落实。人事(编办)、监察、发改委、建设、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确保交易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二要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本部门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已不适用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同时,抓紧拟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工作制度。

三要州县联动。各县要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安排部署,抓紧筹备和建设本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泸水县、兰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福贡县、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

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理顺前,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组建临时机构的方式运行。州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交易事业单位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交易窗口,负责交易项目入场交易。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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