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务院决定于2010—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0〕8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州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水利普查的目的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活动,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水利普查有利于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增强统筹城乡发展的供水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参与,大力协作配合,确保水利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二、水利普查的对象内容
普查对象:我州境内的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水利普查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6月,开展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工作。2012年7—12月,开展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
四、水利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怒江州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州水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水利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水利普查工作,亲自研究和部署,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落实水利普查经费,州财政承担部分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怒江州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早研究制订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如因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统计数据把关不严,出现普查数据严重失实的,将层层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全州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普查中获取的涉密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
(三)强化宣传动员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及专题宣传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为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层层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特别是做好有关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动员引导工作,形成全州上下共同参与、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局面。要层层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增强普查队伍的业务能力,为提高普查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要加强信息反馈和工作交流,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部门要适时向怒江州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怒江州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怒江州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卢文祥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曹 笑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和志荣 州水利局局长
陈贵昌 州统计局局长
成 员:杨晓峻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永卫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曲里言 州财政局总会计师
颜福明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劲松 州环保局副局长
罗建平 州水利局副局长
胡学花 州农业局副局长
张 宇 州林业局副局长
和德武 州建设局副局长
陈 瑛 州统计局副局长
杨智泉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
罗富强 怒江军分区副司令员兼参谋长
陈景山 武警怒江支队后勤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水利局副局长罗建平同志兼任。
主题词:水利 普查 通知
抄送:州委办公室、宣传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
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怒江军分区。
(共印30份)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