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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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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79139-2010-15060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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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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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0-12-01 15:46:00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怒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6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理念,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众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和“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责任倒查、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员给予违纪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措施,全面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使全州重点路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其他路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切实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领导,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怒江州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志勇  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李  翔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汪正军  州交通局局长

史建琳  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桂  昆  怒江公路管理总段总段长

成  员:杨启荣  州交通局副局长

董治基  州公安局副局长、州交警支队支队长

汪龙鹏  州运政处处长

和玉辉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和泽芳  州经济委副主任

丁  晨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胡建忠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余建新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岚  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陈润珍  州监察局副局长

恒开言  怒江报社总编

郝昌华  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杨云怒  州人民政府纠风办主任

董立基  怒江路政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交通局,汪正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各级交通、公安、经济委、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监察、新闻宣传、纠风等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抓好落实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治超检测站点的规划、调整、建设和运行监管,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完善,治超站点人员编制的落实等工作。交通运政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措施仍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路政部门负责超限车辆的路面查处工作,并将车辆违法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公安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年度检验。对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其注册登记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严格审核,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被牵引挂车超过2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6轴(不含6轴)以及全挂车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维护治超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公安治安、刑侦部门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行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济委: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新闻宣传部门:加大治超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等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工商部门:会同工业信息化、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经营车辆改装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牵头组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

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行缺陷货车召回制度。加强对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安监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干公路沿线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对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理。

法制部门: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治理超限超载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监察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实施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完善监管措施,指导督促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道路运输、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车辆生产、改装和车辆装载、配载,依法依规组织运输。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经发现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对非法汽车改装企业,由工商部门会同工业信息化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非法改装企业属省外企业的,抄告车籍地工商部门处理。对经发现认定的非法拼装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指派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进驻主要矿产品、煤炭、建材等重质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货站等货物集散地,加强指导监督,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对违反规定对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驻站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按照规定由运管等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二)严格超限超载行为认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不经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认定。

(三)分类组织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治超主要依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和临时卸载点进行,对经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治超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可通过在本行政区内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按照国家标准提前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限制设施应具有反光功能)等方式实施。

(四)严格高速公路入口货运车辆检查。通过检测装置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进入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费广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将超限超载车辆放入高速公路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流动稽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路政管理机构开展流动稽查,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较多、公路损坏严重的农村公路,当地政府可委托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流动稽查,对检测后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强制卸载、依法处罚后方可放行。

(六)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应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或采取限行措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者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七)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照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整车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八)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应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对未持有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或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合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执行。

(九)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监管,交警和运管等部门负责引导,就近就便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在其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十)对其他超限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卸载,并按照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同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可分载运走。一时难以运走的,可按照规定保管3日,超过3日则作无主货物由路政执法机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实行超限超载处理公开公示制度,确保处罚公开透明。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基础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对违法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100元罚款和记2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至50%的,给予500元罚款和记6分处理;对违法超载50%至100%的,给予1000元罚款和记6分处理;对违法超载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罚款和记6分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并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十二)切实规范公路沿线石灰场、矿山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石灰场、矿山等货物集散场所,切断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驳载、装载的链条,减少土地和环境污染,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十三)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案件处理档案,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开各有关部门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五)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追究非法改装企业所在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追究为非法改装车辆发放号牌的车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公路治超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过组织倒查,逐段追究上游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和装载点所在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十六)正确处理治超与保通的关系。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即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五、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燃油税转移支付正常支出范围,保障治超站点建设、设备维修、计量检定、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正常支出。各级财政要在治超经费安排上给予支持,同时依法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指导做好无主货物拍卖等有关工作。

六、考核奖励

州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治超责任制落实较好、治超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履行职责,超限超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有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  治超Δ  意见

抄送: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

                                 (共印140份)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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