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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和行政审批项目进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16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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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79139-2009-1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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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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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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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09-12-15 15:34:14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设置和行政审批项目进出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等16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民族中专,省驻怒江各单位: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和行政审批项目进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16个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23日州九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二○○九年七月四日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

和行政审批项目进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窗口设置和行政审批项目进出政务中心的管理,优化政务中心窗口结构,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州和泸水县(含省垂直部门,六库镇,下同)行政审批部门在政务中心设置和撤销窗口、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和撤出政务中心,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窗口,是指州和泸水县各部门派出的、代表本部门在政务中心行使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基本单元。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项目及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事项。州和泸水县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事项的审核确认,按照州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务中心负责州和泸水县各部门在中心设置和撤销窗口、行政审批项目及事项进入和撤出政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和泸水县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均在政务中心设置窗口(特殊情况,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  州和泸水县各部门在政务中心设置、变更和撤销窗口,应当向政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政务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州和泸水县人民政府确认对外公布的州、县审批项目及事项都要进入政务中心办理。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及事项,不得在原部门受理。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进政务中心条件的审批项目及事项,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设立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方式进行审批。

第九条  州和泸水县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入政务中心的有关方案,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审批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书面方案应当函告政务中心,经政务中心审核并得到答复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杜绝擅自增设审批条件、增加申请材料和超时审批等现象,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进入政务中心后,其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审批事项因各种原因需要撤出政务中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撤出前向政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由政务中心提出意见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及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政务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设置窗口时涉及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事宜,由政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窗口人员的进出管理按照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撤销窗口,不按照规定将审批项目及事项纳入政务中心办理或将已进入政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及事项擅自撤出,或违反规定在部门和窗口两头受理的行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对部门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功能布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确保政务服务中心顺利建成并正常开展各项业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为民服务形象的窗口,需建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地点,同时充分考虑服务中心的功能需要,我州政务服务中心永久性办公地点尚未正式确定(目前临时办公地点在新城区山水蓝岸商贸城)。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布局。根据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需要,政务服务中心需建立审批办证大厅、群众休息室、办公区、会议室、监控室、电子网络平台区等功能区。

第四条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高标准做好中心大厅的功能设计和布局,高质量抓好中心各项建设工作。做到建好一个大厅,即:项目申报、监控投诉、信息处理大厅;构建三张网络,即:项目申报局域网、行政许可政务网、电子监察专网;搭建四项平台,即:政务服务中心业务支撑管理平台、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政务信息公开系统平台、行政许可平台;建成一个网站,使之成为各业务系统统一的、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开发、分步建设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州、县两级服务中心之间、中心管理机构与窗口之间、窗口与窗口之间、窗口与部门之间的计算机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最终将中心建设成为功能完善、设施齐备、资源共享、信息相通、环境舒适的政务服务中心。

第五条  窗口设置。根据有关规定和怒江州人民政府第四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结果,州和泸水县应进入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开展工作的单位共有157个。其中州级行政审批单位42个, 涉及行政审批项目371项;州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42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4项。泸水县县级行政审批单位40个, 涉及行政审批项目357项;泸水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2个。六库镇行政审批单位7个, 涉及行政审批项目27项;六库镇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4个。分别是:

(一)州级行政审批单位42个。分别是: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委员会、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人事局、州教育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环保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水利局、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安监局、州移民局、州文化局、州新闻出版局、州农业局、州粮食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旅游局、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怒江州管理处、州宗教局、州档案局、州地震局、州国税局、州银监局、六库公路管理总段、州气象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州烟草专卖局。

州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42个。分别是:州发改委、州经济委员会、州公安局、州交警支队、州人事局、州林业局、州自然保护局、州农业局、州农机监理所、州植保植检站、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民族中专学校、州民族中学、州实验小学、州直幼儿园、州楚云中学、州卫生局、州疾控中心、州红十字会、州卫生监督所、州水利局、州环境监测站、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综合技术检验中心、省检验检疫局怒江办事处、州国土资源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档案局、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州交通运政管理处、六库公路管理总段、州交通局、州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州安监局、州统计局、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怒江州管理处、州行政学校。

(二)泸水县县级行政审批单位40个。分别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水务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县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市政局、县交通局、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县林业局(含自然保护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统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档案局、县地震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文化局、县新闻出版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体育局、县财政局。

泸水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2个。分别是:县发改委、县公安局(泸水县交警大队)、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县质检局、县环保局、县人民法院、县人事局、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档案局。

(三)六库镇行政审批单位7个。分别是:镇计生办、镇农经站、镇国土所、镇林业站、镇民政办、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镇中心学校。

六库镇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4个。分别是:镇林业站、镇国土所、镇民政办、镇中心学校。

根据上述州、泸水县、六库镇三级涉及行政审批和行政

事业性收费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入驻单位的职能职责及业务量,从改善怒江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角度出发,结合相关规定和目前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临时办公地点的容纳量,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共设置31个服务窗口:

1.工商服务窗口4个;2.建设服务窗口1个;3.城乡规划服务窗口1个;4.国土资源管理服务窗口2个;5.发展改革委服务窗口1个;6.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2个;7.交通服务窗口2个;8.文化服务窗口1个;9.卫生服务窗口1个;10.计划生育服务窗口1个;11.民政服务窗口2个;12.农业服务窗口3个;13.林业服务窗口3个;14.水利水务服务窗口1个;15.气象服务窗口1个;16.环境保护服务窗口2个; 17.质量技术监督服务窗口1个;18.旅游咨询服务窗口1个;19.银行收费服务窗口1个。

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现有办公场地的实际情况,在新城区州公安局新办公大楼设立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分中心,负责办理州、县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出入境、网络安全、治安、消防管理等38项窗口业务;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设立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分中心,负责办理车辆管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绿色通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服务型政府新形象,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投资者提出申报并经“绿色通道”窗口审定的项目。

第三条  州和泸水县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在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审批受理窗口。“绿色通道”窗口代表州县政府受理、督办州县级行政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宜。

第四条  申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总投资额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对全州产业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项目;

(三)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国有资本退出项目;

(四)国内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

(五)州、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五条  “绿色通道”窗口日常工作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工商登记注册、规划用地建设许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的所有审批事项,分别由州和泸水县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牵头负责完成。各审批事项完成后,由“绿色通道”窗口统一将有关证照发给投资者。

州和泸水县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牵头制定相应各阶段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时限要严格按照《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怒政发〔2009〕5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

第七条  “绿色通道”窗口对申报项目是否进入“绿色通道”审批行使审查决定权。州和泸水县发改委、经委、商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议有关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第八条  经审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投资者应按规定向“绿色通道”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合格的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绿色通道”窗口应及时审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第九条  对投资者申报进入“绿色通道”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认定其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向各有关部门窗口开具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同时转送申报材料。各有关部门窗口从收到《受理督办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之日起,按规定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绿色通道”各阶段审批牵头负责单位应采取并列审批、联合会审等协调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牵头负责单位工作。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有必要,由州政府或政务服务中心召开协调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应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投资者自主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凡超越州、县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绿色通道”窗口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可约请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办公或召开协调会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不给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绿色通道”窗口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和有关部门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投资者可以向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窗口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监察局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投诉窗口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一站式”办公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保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准确、及时、公正、高效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州和泸水县行政部门在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所设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所属行政部门及政务服务中心所规定的职责,依法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实行“一站式”服务。州和泸水县行政部门设在服务中心的窗口为各部门对外服务的唯一窗口,负责对外收件、内部传送审批和发放批准件、证书。

第五条  州和泸水县各行政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州、县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撤回,不得在窗口和机关两头受理。

第六条  申报者到窗口进行咨询或正式报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收件并开具收件回执清单。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补办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申报者在正式申报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补件或退件处理:

(一)申报材料缺少主件的,作退件处理。

(二)申报材料非主件材料不齐全,申报者书面承诺补齐时间的,可作补件处理;申报者超过承诺时间未按要求补齐的,作退件处理。

(三)申报件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其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的,作退件处理。

(四)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可在时限内作退件处理。

第八条  各窗口应当谨慎处理退件并实行退件登记制度,政务服务中心每月抽查一次。

第九条  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到窗口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一般要当场决定是否收件;如属内容比较复杂,并有图纸需审核的申报件,可与有关人员审议后确定是否退件,但审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十条  申报者对退件有异议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可持退件单到政务中心要求进行复核,政务服务中心可会同审批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各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件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本机关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内办理完毕。未对外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二条  对需要由设立窗口的行政部门对申报件进行审核和最终审批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对需要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由设立窗口的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对需要联合多家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或现场踏勘的,由负责审批、发证的主要行政部门负责。对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申报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审批部门联系催办。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收费,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怒江州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三)受理审批事项时不开具收件回执清单的;

(四)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者,未能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补办的具体事项,造成申报者三次以上往返的;

(五)退件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申报者对退件有异议,窗口工作人员未告知其可到政务服务中心要求进行复核的;

(七)无规定依据实施审批,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审批的;

(八)由于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理完毕的;

(九)受理申报件的窗口工作人员未主动与审批部门联系催办,致使审批事项在期限内未办结的;

(十)将收到的申报件交由申报者自行到本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或领取证件、批准文件的;

(十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范围:

(一)联合办理的事项是指需由三个以上主管部门受理的事项和重大,疑难事项。

(二)联办制度。联合办理的重大事项由“中心”提交联合办公会议决策。各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讨论。联办制必需坚持“一条龙,一道门”的办事原则,所有重大事项,统一由“中心”承诺办结。

(三)重大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程序为:

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申请内容向窗口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及时向“中心”汇报,由“中心”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各部门按主任办公会的决定按各自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

第十六条  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程序简便,符合相关规定,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在“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上,报“中心”督察科汇总。

第十七条  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州、县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按“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建立台账,并填写《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督察科备查,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察科申请复核,由督察科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十八条  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督察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需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特殊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首先必须是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督察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出具领件凭单交服务对象,便于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凭单到窗口交费、领件;

3.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4.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5.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督察科投诉。

第二十条  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均属联办件。

(二)联办件的管理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督察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2.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牵头落实办理;

3.“中心”应与联办件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4.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

告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州和泸水县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  州和泸水县行政审批告知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告知制度包括2各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做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  行政审批告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

5.是否需行政相对人做出承诺;

6.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7.行政相对人认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在行政相对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其它必要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有关许可证件。

(三)行政相对人承诺主要内容:

1.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行政相对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行政相对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行政相对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则上均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审批后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行政相对人可以判断是否能达到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一)经州政府批准不宜施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国家、省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审批的;

(三)须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四)受审批过程技术性问题限制的;

(五)行政相对人不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审批:

(一)行政相对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及符合规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委托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制作签署并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但不能现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据告知书中告知的审批方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进行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对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告知其他相应审批方式、审批过程及审批承诺时限。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通过怒江州政务信息网向行政相对人提供。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对行政相对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机关应告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由告知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州和泸水县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监察机关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告知承诺书(样式)

 

 

怒江州(泸水县)XX(委办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编号:200    第    号

按《怒江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告知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本行政机关,就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许可条件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三、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间内颁发(许可证件名)。请申请人到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上述许可证件。

四、行政管理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照《怒江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告知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有关许可证颁发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适当时间内),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本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已按规定做出承诺,如本行政机关未按承诺时限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名)并未告知理由的,即表示本行政机关已经表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核发、变更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过错责任。

4.申请人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怒江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告知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的,可向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投诉移送本机关处理的,本机关在移送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

六、其它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两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①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ⅩⅩ窗口(首席代表),联系方式:

②怒江州(泸水县)ⅩⅩ(委办局)ⅩⅩ科(室)。

怒江州(泸水县)______路______号

分管领导:                联系方式:

经办人员:                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本行政机关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承诺如下: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______个工作日内颁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件)。

                                              怒江州(泸水县)ⅩⅩ(委办局)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自此以下部分为申请人填写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项目行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

现经营范围:

现注册资金: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    真:

怒江州(泸水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办局):

本申请人申请从事的行政许可,现作出以下承诺:

1.本申请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2.申请人承诺在从事(行政许可)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各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承诺达到以下条件:

(内容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

3.本申请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有关许可证件前,不从事(行政许可)活动;

4.本申请人承诺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5.本申请人承诺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申请人承担;

6.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事项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行为,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州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 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第五条  州级行政审批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范围,以经州政府确认后对外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未经审核确认公布,不得擅自新增、取消、变更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条  因以下原因,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或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机关等内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修订或废止;

(二)行政审批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及职能调整;

(三)上级行政审批部门下放、上收行政审批权限;

(四)其他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确认的情形。

第七条  州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确认的,应当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依据材料。法制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应当进入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批的事项,州级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州政府的批复后,要按照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及时办理该事项在中心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属于违法审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和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州县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以及中央、省、州、县财政与财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保证地方代收的中央、省政府非税收入或中央、省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和下拨各级财政。加快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管理,对所有非税收入逐步实行收(罚)缴分离、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执法,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条  结合实际,分步推进。根据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情况、工作条件,分两步推进,逐步将各项非税收入纳入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集中征收管理。第一步,在当前信息网络、征收管理系统建设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将进入政务中心开展服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收费纳入政务中心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土有偿出让及转让收入等,下同);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各种收费仍按现行征收管理办法由各执收单位征收。第二步,“金财工程”建设,财政、银行、执收单位联网进度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建设等基本条件具备后,全部非税收入进入政务中心征收管理,直接缴入州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专户管理,全部实行财政征收、银行代收管理。

第三条  完善部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务中心征收的工作方案

(一)实行统一收费、收缴分离、银行代收管理。进入政务中心开展审批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需要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由该部门服务窗口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各商业银行服务窗口根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办理代收款业务,并开据《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缴款专用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有收费直接缴入州县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集中汇缴专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商行银行要在政务中心设立收费代办服务窗口,按照州县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代收款业务,确保财政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州县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集中汇缴专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应缴入该单位基本账户开设银行的非税收入集中汇缴专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为确保代收代办收费业务有序运行,政务中心和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缴费服务银行,各商行银行不得随意经收非代办单位款项。

(二)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合法合规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根据方便、公开、效能、服务的原则,对所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方式、收费等内容,利用公示牌、触摸屏、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进行公示。各服务窗口必须严格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未经核定并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减免和超标准收费。

(三)缴款程序。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代收款业务。具体程序是:需要收费的审批事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窗口认真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加盖专用章,然后缴款人到指定的商行银行服务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商业银行服务窗口收清款项,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要求加盖收讫印章;缴款人到相关单位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和《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缴款专用缴款书》办理代收款业务。具体程序是:需要收费的审批事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窗口认真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加盖专用章,然后缴款人到指定的商业银行服务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商业银行服务窗口收清款项,开据《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缴款专用缴款书》并按要求加盖收讫印章。缴款人到相关的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四)定期核对缴费情况。收费单位、商业银行、州县财政部门之间应定期核对缴款存款情况,确保收费无误、账务清楚、存款相符。

(五)严格加强监督检查。由州县财政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务中心开展服务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严肃处理。

(六)票据领用管理。上述所用票据,由州财政局统一负责提供,商业银行服务窗口根据需要适时领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缴销。购买票据的费用,由州财政局从预算外资金统筹收入中直接列支。

(七)人员配备。各行政审批部门的服务窗口配备1名熟悉收费业务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负责对代理银行开据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缴款专用缴款书》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通知相关人员办理审批业务。

(八)硬件要求。政务中心购置1台触摸屏,1台局域网服务器。服务政务中心各窗口收费查询。

第四条  加快建立必要的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为便于收费收入核对,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财政、银行、政务中心收费窗口之间互联互通的网络系统和收费情况查询系统,促进财政、银行、政务中心收费窗口之间数据共享;便于政务中心内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数据查询、数据共享,建立政务中心内部局域网。

第五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务中心征收管理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金财工程”建设,依托财政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推进财政、银行、执收单位联网,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为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对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政务中心征收,实现收(罚)缴分离、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执法。

(二)安排3—4名专职收费员,负责票据领用管理,办理非税收入票据开票业务。

(三)建立非税收入管理、查询、公示业务系统。

第六条  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由州县发改委牵头,对州县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建立收费项目查询系统(起步阶段可以是表格式公示栏、触摸屏查询)。

(二)州县财政部门与各专业银行间办理委托业务手续、完善代收款银行账户。州财政局组织好所需要的相关票据。

(三)各商业银行在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四)根据确定的方案,购置必要的配套设备。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以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逐步实现面向公众提供网上受理、查询,中心窗口受理、办理、审批、查询服务,并且对政务服务事项提供监察、监督功能,以拓展公众办事的服务渠道,为公众和政府部门双向互动搭建一个方便、快捷的办事服务平台。

第三条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由受理及办理平台、电子监察平台、网上服务平台、信息交换平台和网络及安全基础设施组成。通过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采用全州共建集中建设部署模式,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各级部门数据的交换流转,使用受理及办理平台完成政务服务审批件的受理、办理,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网上服务,同时各级监察部门可使用电子监察平台对整个受理、办理流转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最终搭建一个利民、便民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实现政务服务全过程信息化、网络化及电子监察全覆盖的为民服务平台。

第四条  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是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业务系统,政务服务中心及部门通过该系统可以登记、受理、办理公众的办事申请和咨询,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公众。它主要包括政务服务受理、办理、后台管理三个子系统。政务服务受理系统结合公众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种报件处理模式。通过网上直报、半电子化报件、纸质报件接件等方式,为政务服务中心及政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方便、快速地受理各种形式提交的报件。

第五条  政务服务办理系统为政府部门提供办件平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首先对公众提出的办件申请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接件的决定,如果符合办理条件将转入办理阶段,系统将记录办理的过程,并向公众出示受理通知书,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在办理的各个阶段记录办理的不同状态并和公众进行交流,主要功能包括有办件登录、消息设置、预审、接件、办件、取件、办件查询、限时提醒、修改工作人员密码、修改工作人员信息。

第六条  政务服务后台管理系统是针对政务服务中心及部门公开的所有服务事项信息、分类和权限管理、系统登录、系统配置管理,包括部门管理、角色管理、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等功能,以及系统数据初始化工作和基本数据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提供简单易用、方便快捷的可视化管理功能,更好地保障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第七条  电子监察平台为监察部门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逐级的监察功能,主要包括:一是针对各部门所发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统计查询;二是对各部门办理情况、各类型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对所有办件进行超时预警提醒和监督管理;四是对事项数量、部门办理情况、事项办理情况生成报表、柱状图和饼图进行统计分析;五是对公众的网上投诉、举报进行受理,更好地监督各部门对各事项的办理情况;六是在审批办理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由于有合法合理原因需要停办或者废止的办件的处理。通过对服务承诺、办事时限、办事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使监察部门更有效地了解和处理社会公众对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评价、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建设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主要是方便面向公众服务,公众可以从网站上进行表格下载,政务服务部门的公开服务事项查询,提起办事申请、咨询、投诉、举报和办件情况查询;政务服务中心及部门通过该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该网站是政务服务中心面向公众的网上服务窗口,帮助公众方便、快速办事,节省办事时间,提高各级政务部门的办事效能。网上服务平台最终为公众直接访问提供方便,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府与市民的互动。

第九条  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政务服务信息交换平台连接各级政府、部门及政务服务中心,使需要上报、下传、共享、交换的审批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得以利用该平台进行交换流转,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的并联审批功能。

第十条  交换的内容。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需要处理的数据主要包括事项信息和办件信息。

(一)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1.事项分类信息:事项分类是行政审批事项的分类数据。

2.事项信息:事项是行政审批事项的描述资料。

办事步骤信息:办事步骤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的定义。

3.办事要求信息:办事要求是办理某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可能是需要提交的材料,或者是需要满足的法律条款。

(二)办件信息主要包括:

1.办件记录信息:办件记录是公众申请办理某个事项的记录。

2.公众信息:公众是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个人或机构的信息。

3.办件历史信息:办件的办理记录信息。

4.附件信息:申请人为了满足所办理事项的要求提交的电子文件或相关文档信息。

5.表单信息:某些事项需要申请者填写表格,系统在处理这些电子表格的时候需要确定显示的样式。

第十一条  交换的标准。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数据的交换流转,必须建设数据规划分析与标准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是建设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的基础。从调研分析到数据规划到相关业务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的制定,不但有相当的工作量,还对相关人员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和项目总体把握能力要求,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电子政务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需要一套完整的标准规范体系保障支撑。标准体系为整个系统提供统一数据标准、管理标准、开发标准等各种标准。

第十二条  交换平台功能。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包括数据集成整合和业务流程管理两大部分。数据集成整合:包括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交换共享库的功能建设。业务流程管理:包括数据交换管理系统功能建设。

(一)数据交换处理系统。数据交换处理系统包括数据交换服务系统(信息交换中间件)和数据交换接入系统(数据交换适配器)两大部分。数据交换服务系统(信息交换中间件)通常部署在数据交换服务器上,主要包括数据交换总线、控制系统、运行系统、管理系统、开发系统等模块。数据交换接入系统(交换适配器)通常部署在数据交换节点(前置机)上,主要是各种各样的数据交换适配器,用于实现相关部门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入。

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主要提供如下功能:

1.支持数据库系统之间的安全交换;

2.支持文件系统和BUF数据的安全交换;

3.提供透明的数据交换机制,各单位的业务系统不依赖于数据交换系统;

4.数据的交换不影响各单位自身的业务系统和业务流程;

5.数据交换支持联线和异步交换;

6.提供数据交换所需的适配器,及过滤、路由、加解密等功能。

(二)数据交换管理系统。数据交换管理系统实现对信息交换平台的管理功能。数据交换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如下:

1.支持数据交换系统的远程配置、部署功能,实现交换服务及其配置文件的远程部署;

2.提供交换结点状态监控,支持远程监控;

3.提供交换服务状态监控;

4.提供对交换过程的监控;

5.对交换日志管理;

6.对信息交换平台及相关应用进行调动、控制管理;

7.对业务数据、日志等进行存储、分析、统计和管理;

8.提供本地管理、远程管理、统一管理功能。

(三)交换共享库。交换共享库是对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交换、共享数据的存储,只为交换平台本身服务,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访问机制,JDBC或标准SQL语句使用。

第十三条  网络建设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主要依托于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一)州政务服务中心网络接入

在州级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横向接入当地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接件PC上录入公众的行政审批件,与政务部门内部业务系统进行交互,进行业务处理。如果相关政务部门没有建立本部门的业务系统,则把此部门接入当地电子政务网管中心,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建立本部门的业务系统。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心窗口接件后,进行业务处理。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省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与各级政务部门相连,进行并联审批和行政审批件的上报。在省电子政务网管中心配置有我州专用服务器,行政审批的数据存储在服务器中,服务器通过省网管中心的因特网出口与因特网进行信息交互,把公众办理行政审批的进程及结果发布在因特网的网站上,供公众进行查阅。

电子监察平台接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局域网,对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办理进行全程监察。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络接入。在县建设政务服务中心,通过VPDN或者专线接入州电子政务网络。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不配置服务器,数据汇聚上传到州专用服务器上。

(三)乡镇为民服务中心网络接入。乡镇为民服务中心通过VPDN拨入电子政务网络,通过电子政务网络,把行政审批传递到县或者州进行处理。

(四)部门专网延伸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1.政务部门允许本部门业务专网接入政务服务中心:直接把部门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网络对接,接入政务服务中心;

2.政务部门没有建立本部门的业务专网:直接使用电子政务网络接入政务服务中心;

3.政务部门不允许本部门的业务专网直接接入政务服务中心:在部门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网络间配置相应的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如网闸),实现与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的业务交互。

第十四条  安全设计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接入电子政务网络,与因特网物理隔离。政务服务中心通过配置在网管中心的双向安全隔离网闸与因特网进行交互,保证政务服务中心的安全。在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器前配置防火墙,对服务器进行访问控制,保障服务器的安全。

接件PC和部门业务系统进行交互时,通过防火墙、网闸或者手工倒换数据等方式保障政务服务中心的安全。所有政务服务中心应用系统采用数字证书结合SSL安全通道进行数据传输,保证对登录的客户端进行有效的身份验证,解决在传输过程中信息被恶意篡改;同时保证每一个登录的客户端都是经过认证的,有效的防止网络入侵。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技术相关规定,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输的人机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网是指政务服务中心用于自身业务管理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网络。

计算机信息系统外网是指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网以外的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公众信息网、窗口部门已建设并与上级业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联网的办公局域网、业务专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窗口部门设置在政务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的计算机及信息系统。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中心业务科负责内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各窗口部门负责独自使用或登录外网计算机,窗口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得与内、外网相连,必须专机专人负责。

个人(私用)计算机不得安装涉密信息。

用于处理内部工作信息和数据的办公用计算机以及内网计算机,一律不得与外网直接或间接地相联接,确因工作需要并且现有计算机又无法分类使用的,则必须在计算机内加装符合国家保密安全标准的物理隔离卡,在外网和内网间切换使用。

第六条  各部门窗口独立使用的计算机按照各单位部门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的定密、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在与外网相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含单机)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内部工作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涉密信息必须标注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

第十条  在外网上公开发布信息,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实行部门管理。确实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先报政务服务中心初步审查,再由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认真履行信息保密审查程序,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内部工作信息、商业秘密信息不发布、不上网。各部门窗口按照各单位部门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所称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物品。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建立登记档案,统一填写《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附后),指定专人管理,并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设备存放。各部门窗口的涉密介质按照各单位部门的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移动存储介质一经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必须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在介质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编号,注明制作数量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窗口按照各单位部门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保管使用的移动硬盘、U盘、软盘、MP3等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的信息系统内或单机上使用,较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较低密级的信息系统或单机上使用。

第十六条  较高密级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用于存储较低密级的信息时,按照原有密级进行管理。较低密级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高于载体密级标识的信息。

第十七条  从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必须经政务服务中心领导批准,并认真履行登记手续。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掌握移动涉密载体的去向。各部门窗口按照各单位部门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工作的,所携带的涉密载体必须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不准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逛商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以及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或进入私宅。

第二十条  传递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交或委托无关人员进行传递。

第二十一条  未经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本中心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上复制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绝密级信息不得拷贝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复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政务服务中心领导批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复制介质要在醒目位置注明“复制件”字样,并进行新的编号、登记手续,视同原件进行管理。各部门窗口按照各单位部门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移动载体。严禁将绝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国。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或出国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携带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各部门窗口按照各单位部门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准将涉密U盘进行文件信息删除或格式化处理后作为普通U盘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连同《政务服务中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各部门窗口的涉密介质按照各单位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损坏时,原则上不进行维修,应采取直接报废方式进行销毁处理。确需维修的,应到怒江州国家保密局指定的服务定点单位进行维修,指定人员全程陪同监督,保证信息不被泄露。各部门窗口按照各单位部门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不再使用或无法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管理人员提出报告,由政务服务中心领导批准后,交州国家保密局进行销毁。各部门窗口按照各单位部门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保密防护设施或设备,必须是经具备认证权的部门认证的产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中安全保密设备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保密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信息设备应采取电源隔离防护装置和电磁干扰器等电磁泄漏发射防护措施,系统范围内的传输线路也应采取光缆或接地良好的屏蔽电缆、线路传导干扰器等电磁传导发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设备。

第三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必须采用具有身份认证、审计记录等功能的可信(安全)计算机终端。

第三十三条  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内部工作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以及其他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

第三十四条  用于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内部工作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功能的一体机,不得与公共市话网电话线联接。

第三十五条  用于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内部工作信息、商业秘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一律专机专用,专人管理,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外借、私自复制、私自带出或用于其它用途。确实因工作需要的需要带出的,必须经政务服务中心领导批准,做好登记备案后,在专人的监管下方可带出。

第三十六条  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涉密信息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具备涉密资质的公司承担,并有专人进行全程陪同、监督。维修过程中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未经许可和未采取技术处理,不得带离涉密场所,不得挪为他用。

第三十七条  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所处理的涉密信息,必须采取备份措施。

第三十八条  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间进行远程涉密信息传输时,必须采取密码保护措施。

绝密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绝密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必须采取密码保护措施。

机密、秘密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涉密信息传输时,其传输线路必须符合相关保密技术标准的要求,否则必须采取密码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涉及密码传输加密、存储保护等技术设备的应用,必须报经州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机房、重要设备间和重要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的物理环境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涉密场所联接外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视频输入设备。

第四十二条  在涉密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内部工作信息、商业秘密信息时,应对具有音频输入功能并与外网联接的计算机采取关机断电措施。

第四十三条  内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外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部门窗口所在的单位部门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含单机)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含单机)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管理人员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单机的使用人员应通过保密审查,保持相对稳定,并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

第四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管理人员和涉密单机使用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保密业务和安全保密技术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涉密岗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含单机)泄密后,应及时向上级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doc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首问首办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怒江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科室、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办事人)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首办责任人对办事人提出的有关事项,按规定的程序限时办理,以热情的态度,负责到底,并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制度。

本实施办法所称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接待咨询、办理业务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服务热情,坚持原则,文明礼貌,廉洁高效。

2.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3.增强责任,注重效果,服务规范,便民利民。

4.敬业爱岗,忠于职守,遇事必管,办事彻底。

第五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若具体事项经办人不在,应先将办事人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登记,及时移交经办人;因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向办事人和单位领导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理程序、要求及所需全部材料;对不符合规定办理的,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不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引导,帮助办理,告知其经办部门的具体位置和联系方式。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向办事人作出说明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第六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应熟悉本单位的基本职能职责,熟知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在显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以及投诉方式等信息;工作人员要实行挂牌上岗,以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第八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联系方式、咨询、办理事项和首问首办责任人姓名、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第九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和为基层、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办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置之不理,敷衍、应付、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不及时将办理事项移交经办人,致使办事人来回奔波,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由中心和窗口单位按干管权限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办事人可向中心投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5日内书面告知办事人。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服务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怒江州发展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各窗口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行政服务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以及违诺责任等相关具体工作事项,通过各种形式或媒介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并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实施办理的制度。

第四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促进各窗口及其人员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标准,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

第五条  服务承诺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受理投诉部门和方式;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第六条  制定服务承诺的基本要求:

(一)关注的热点和事项须承诺;

(二)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全公开;

(三)社会和广大公众感到满意;

(四)实现操作规范和便民高效;

(五)置于阳光操作和社会监督;

(六)体现承诺必行和违诺必究。

第七条  各窗口应围绕首问服务、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等服务方式,按照“流程最优、时限最短、效率最高、收费最少、条件最低、服务最好”的办事要求制订服务承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一)不制订服务承诺或服务承诺无主要内容的;

(二)服务承诺不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开的;

(三)服务承诺事项不兑现或违背服务承诺的;

(四)有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推诿扯皮等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和窗口单位按照干管权限进行行政问责,也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规范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真正做到规范服务,礼貌待人,让来办事者满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条二条  规范化服务的内容

(一)服务语言

1.工作时,提倡讲普通话。

2.接待服务对象时,须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3.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证照时,要使用“请稍候,我马上给您办手续”、“对不起,您还缺少хх材料,我现在把补办件的清单给您”、“对不起,根据хх规定,您的хх不能办理,请原谅”、“我这里办好后,下一个是хх窗口”、“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批评指正”、“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您慢走,再见”等文明用语。

4.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如:“我不管,问别人去”、“别罗嗦,快点讲”、“我还没上班,等会再说”、“我要下班了,你快点”、“我刚才已经说过,你怎么还问”、“你这人真笨”、“你的记性真差”、“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投诉好了”、“不知道”等。

(二)服务态度

1.要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2.接听电话时,必须首先讲“您好”;对待服务对象,必须做到“三个一样”,即:领导与群众一个样、生人与熟人一个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接待时做到“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服务对象来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不准冷落、刁难、歧视。

4.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持欢迎态度,耐心听讲,不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要与其争吵,也不要与其争辩,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汇报,予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

(三)服务仪表

1.工作时间必须按中心的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服务证。

2.工作时,仪表举止要端庄、大方、文明、自然,站、坐的姿势要端正。女工作人员不得浓妆艳抹,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不得蓄胡须。

(四)服务设施

1.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等准备齐全,以利做好宣传与解答。

2.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地面、电脑等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五)服务质量

1.应一次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应在哪个窗口办理。

2.书写的批文、单据等,应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3.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缩短承诺时限,提前办结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三条  规范化服务的管理

规范化服务工作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以值周组检查和督察科日常督察的形式,对规范化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采用自查、抽查、互查、暗访等方式。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心的有关制度,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中心党支部和各窗口要切实做好工作,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工作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工作人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

第四条  规范化服务的考核

规范化服务是中心内部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强化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中心工作目标的有效办法,为此,中心将此项工作融入日常的考核与管理,作为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条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定的通知》(怒编〔2009〕19号文件)精神,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属正处级部门管理机构,中心采取“州县合一”的方式组建,泸水县不再单独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泸水县政府及各部门(含省垂直部门,六库镇,下同)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进入中心,实行开展联合窗口服务。各进驻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一换(岗位特殊的轮换时间由各部门与中心商定),其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在原部门,日常工作由中心统一管理,接受中心统一考核。

第二条  进入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掌握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部门审批业务,对本单位审批业务涉及的法律、规章、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能高效优质地完成本单位审批业务工作。

(三)能熟练掌握运用计算机和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办理本单位审批业务。

(四)各单位选派到窗口的工作人员和窗口负责人,需先行文与中心办公室联系并经中心批准。

(五)进入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填写《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表》,党、团组织关系一并转入中心。

(六)对不符合条件者,中心有权要求各单位进行更换或退回。

第三条  进入中心所有窗口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中心的管理,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批评教育,直至退回原单位。

第四条  严格执行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用品、设备等的领用制度,并正确使用和维护,若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由该窗口工作人员负责。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回原单位,事前须由单位行文与中心联系,经同意后到中心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离岗。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对实施行政审批作出具体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对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州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实施办法的实施。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纪作出处理决定。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督察督办。

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协助监察机关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州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和公布

(一)行政审批机关应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二)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三)政府应通过其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审查和公布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四)因行政审批机关未及时向政府备案、未经政府审查和公布而自行实施行政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就实施行政审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下列事项:

(一)变更行政审批的范围、种类;

(二)延长办理期限;

(三)设置前置性行政审批事项或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四)限制外地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对外地企业、个人作出歧视性规定;

(五)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六)附加额外义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或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七条  对国务院或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也不得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实施行政审批。

对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将行政审批权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办理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将行政审批权及时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办理。

行政审批机关要将有关落实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

第八条  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实施行政审批的种类、具体项目、办理数量、收费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减情况等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

第九条 行政审批实行窗口集中办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在中心窗口受理、收费、办结,不得擅自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或再行办理。

(二)因特殊情况不宜或暂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报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后,经州政府同意,由行政审批机关成立政务服务分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审批机关政务服务分中心应当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指导。

第十条 行政审批实行授权审批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授权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全权全程为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行政审批机关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确有困难的,应当明确专职领导在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明确一个主受理窗口,由主受理窗口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公开进行。行政审批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项目服务告知单》,将下列内容在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二)设定该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三)申请该项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办理该项行政审批具体、详细的操作流程;

(五)办结的期限;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应当当日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对申请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认为不需要实施书面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不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就规范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的活动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围内的材料。

受理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机关要向申请人告知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办理程序简单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授权服务窗口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办结期限的,在法定的最低期限内办结;既定承诺时限低于法定时限的,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依法需要转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负责全程办理。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单独办理的行政审批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可以延长十日;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最多可以延长十五日,但是必须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与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的行政审批,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行政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按发生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次数和后果依次加重和延伸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或对行政审批事项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由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

(二)不在规定范围或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六)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理由的;

(七)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为维护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对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投诉举报内容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批准的;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的;

(八)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九)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超越规定权限以及变相违法许可、审批的;

(十一)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的;

(十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它条件或限制,对申请人故意刁难、人为设置障碍的;

(十三)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督的;

(十四)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强行向申请人推介中介机构的;

(十五)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六)借审批之机,吃、拿、卡、要,搞摊派、拉赞助、以权谋私或提出为申请人指定施工队伍等各种不正当要求的;

(十七)以各种方式接受申请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形式馈赠的;

(十八)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的各种娱乐活动的;

(十九)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报销的;

(二十)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条  投诉举报方式

州纪委、监察局在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举报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室”),与中心督察科合署办公,负责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事宜。

(一)电话投诉举报。投诉人直接用电话向投诉室举报;

(二)信函投诉举报。投诉人可以书信或其他书面形式直接投放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投诉举报箱,也可通过邮递方式直接寄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室;

(三)来人投诉举报。投诉人可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室当面投诉举报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规审批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处理

(一)投诉举报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二)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三)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笔录;

(四)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五)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做到及时办理,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重要信访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了结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七)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查办案件的一般程序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八)对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室收到的举报事项,相关承办单位作出处理后,应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了结。上报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九)以其它方式处理。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证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审批过错,是指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进行审批,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办事公开制和投诉举报制等各项内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省和州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对涉及联合审批的项目,有关单位不按规定要求时限办理,相互推诿造成损失的;

(四)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五)对不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设定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十)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的;

(十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十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批准人发生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造成行政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指令、干预,造成行政过错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集体研究、认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一)戒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年终考评为不称职;

(六)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七)调离工作岗位;

(八)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审批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或者通报批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按照有关党政纪条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特别恶劣的;

(五)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批准人,指行政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副职人员;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同样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由州政府提出,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过错责任人员所在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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