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低保扩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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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08-15370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怒政发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08-11-25 09:54:09


怒政发〔2008〕137号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农村低保扩面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工作的通知》(云民保〔2008〕1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州农村低保扩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尽快制定保障人数分配方案
    2008年,省政府下达我州农村低保总数为13.51万人,其中:2007年已纳入保障范围9万人,2008年7月起新增农村低保人数4.51万人。根据各县农村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财力状况和现有农村低保人数,经州人民政府研究,与2007年分配各县的人数汇总后形成2008年分配给各县的农村低保人数(详见附件)。各县要根据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新增农村低保人数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各乡镇,并将分配方案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备案。
    二、严格审批程序,抓紧核定保障对象
    各县要严格按照《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怒政发〔2007〕62号)和《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发〔2007〕63号)要求,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对原农村低保对象要进行全面复核,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低保金的手续。尽快核定新增保障对象,要采取合理核定家庭收入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办法,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准确核定家庭收入。经审核评议,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差额补助,不能搞平均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县务必于9月20日前完成对新增农村低保对象的核定工作。
    三、明确发放时间,落实补助标准
    今年以来,为化解物价上涨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影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先后两次下发通知,从1月份和7月份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补助水平。各县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政策,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2007年下达各县的保障人数,2008年1—6月按照月人均40元的标准发放,从7月起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发放。2008年新增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50元,从7月起开始发放。审批结束后,务必于9月底前将农村低保金兑现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
    四、及时足额发放保障资金
    鉴于我州实际,我州农村低保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2007年保障人数、2008年新增保障人数及补助水平,及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确保低保资金发放到位,严禁截留、挪用农村低保资金。同时,各县要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扩面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扩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怒江州2008年农村低保人数分配表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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