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全州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市场秩序,使我州的房产测绘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切实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房产测绘成果质量,促进我州房产测绘事业发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3月10日起在我州从事房产测绘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载明具有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取得资质证书后,持相关材料到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我州从事房产测绘及开展相关业务。测绘外业作业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须持有测绘作业证。
二、房产测绘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提供规范的房产测绘成果。
三、房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必须使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确认为合法、规范、有效的房产测绘成果。若使用的房产测绘成果不合法、不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必须附有合法、规范、有效的房地产平面图。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