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民族中专,省驻怒江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87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包括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电子印章和用于套印文件的印模及印样,下同)管理,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印章由州人民政府颁发。
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印章由州人民政府制作,规格样式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作由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并严格履行相关刻制手续。其规格样式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四、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印章更新、废止,必须持原印章到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新旧印章废止和启用手续。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原印章时,必须将原印章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五、进一步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印章使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强化印章管理措施,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