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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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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20-2025-263979
发文机构
怒江州财政局
公开目录
扶贫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怒财农〔2025〕24号
公开日期
2025-06-03 17:13:56

各县(市)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第二批)的通知》(云财农〔2025〕62号),经研究,现将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第二批)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各地收入列2025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相关支出功能分类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资金监管。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4〕14号)等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分配下达资金,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特别是确保6月30日前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其中,安排用于土壤三普的资金,分配测算到县级,资金下达到州(市)本级,由州(市)统筹所辖县(市、区)的土壤普查工作。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列入中央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相关预算指标在接收、登录和下达等各个环节应单独列示。

二、加强绩效管理。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各地和有关单位应根据绩效目标表,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管理工作贯穿于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各环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预算执行和预算项目实施完毕后,应严格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三、实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和耕地质量提升支出纳入整合试点范围。下达各州(市)本级资金如有分配给县(市、区)的,须确保对符合条件的所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所辖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执行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和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24〕35号)相关规定,分配给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整合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因资金整合需调整绩效目标的,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原任务完成情况,并按规定纳入相应部门绩效管理。

 

附件:1.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表

          2.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怒江州财政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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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附件

  • 怒财农〔2025〕24号 附件1资金分配表 (2)(1).xlsx [下载]
  • 怒财农〔2025〕24号 附件2:云南省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xls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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