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州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共怒江州财政局党组2025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为便于理解和落实,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州属国有企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规范应急管理,加强企业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故处置的实效性,促进国资国企更好担当社会责任,增强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省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州国资委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6章30条,包含总则、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管理、社会救援、评估与调整、附则6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六条)
明确了办法编制宗旨及法律依据,明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范畴,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组织体系。
突发事件: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管理:应急管理是指州属企业在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应急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办法》明确:在州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按照职责和权限,州国资委统筹推进本系统内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州属企业负责组织和领导本企业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第七至九条)
明确州属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及相应应急管理职责,对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做出相关规定。
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州属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州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州属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主责。
《办法》明确:州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第十至二十二条)
明确了州属企业应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计划;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编制应急预案:州属企业应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计划,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配备及调用等内容。
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州属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管理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地震、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州属企业或其所属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企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企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企业等,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州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社会救援(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
明确州属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并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相关保障。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州属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州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急救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积极提供救援保障: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州属企业应按照政府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五章 评估与调整(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
明确了州属企业应当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定期评估制度,实现应急管理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规定了需要及时调整应急管理的具体情形。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州属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管理体系,分析应急管理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管理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
明确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办法》,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强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怒江州国资委
2025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