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主要内容 | 层级 | 受惠对象 | 受惠条件 | 申报材料 | 申报流程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实施部门 | 咨询电话 |
一、加大设置运营政策支持;二、优化简化审批流程;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四、优化营运管理服务;五、完善保险政策支持;六、强化综合监督体系 | 全州 | 民营医疗机构 |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2016年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放宽社会办医的准入条件,鼓励支持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1.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区域、距离等限制;2.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达到二级医院以上建设标准的综合医院、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及在新建城区、集中住宅区、中心镇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3.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和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4.合理确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除性病、计划生育、产科等科目应符合相应规定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5.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管理上一视同仁,执行同等的准入、退出、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等政策;6.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7.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等费用;8.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引进,民营医疗机构在培训、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技术职称考评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 二、实行“两证合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6月15日起,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实行直接执业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1.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1)诊所设置审批。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2)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事前备案管理。(3)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诊所基本标准,按照备案管理相关程序,做好行政区域内诊所备案管理工作2.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当场许可。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性文件目录等材料,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异议处理及材料返工时间除外)。 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5.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取消验资证明,实现电子化注册登记管理,审批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现场审查及专家评审时间除外)。文件依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云卫办审批发〔2021〕4号 ) | 申请事项不同准备材料不同,具体需咨询事项办理部门 | 申请事项不同办理流程不同,具体需咨询事项办理部门 | 2016年10月8日 | 各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银监部门、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宣传部门 | 0886-3622207 | |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涉农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后,可根据贷款台账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自贷款,属间接性惠企政策。 | 全国 | “三农”领域经营主体 | 贷款用途为“三农”领域 | 1.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2.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企业无需申报 | 1999年 | 人民银行 | 0886-3621765 | ||
金融机构通过面向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港湾创建,通过首贷、信用贷、供应链产业链融资等多渠道提升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 | 全州 | 普惠小微企业 | 经营稳健、用途真实 | 企业只需关注、配合各金融机构融资需求采集,无需申报 | 2024年 | 人民银行 | 0886-3621765 | ||
对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在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内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省级财政按贷款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2%给予一年期贴息资金补助,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户贴息资金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单户贴息资金补助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 全省 | 在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优质中小企业(优质中小企业: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优质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名单制管理。) | 在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优质中小企业(优质中小企业: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优质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名单制管理。) | 具体申报材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 | 具体申报流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安排,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贴息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州财政级收到上级贴息资金后,拨付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兑付。 | 2023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886-3624943 |
对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创新、磷石膏综合利用标准制定四个方面的项目实施奖补 | 全省 | 对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创新、磷石膏综合利用标准制定达到一定要求的企业 | (一)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1.磷石膏无害化处理项目。对在建年处理磷石膏能力达30万吨(含)以上、且项目建设总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投资)达300万元(含)以上的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投资)1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300万元。2.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对在建年综合利用磷石膏能力达30万吨(含)以上、且项目建设总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磷石膏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投资)15%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0万元。(二)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1. 磷建筑石膏建材推广。(1)利用磷石膏生产磷建筑石膏粉、高强石膏粉、制酸联产水泥、 生产石膏矿渣水泥等,年利用量在5万吨(含)以上,每吨奖补5元; 利用磷建筑石膏粉生产建材类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系列石膏砂浆、石膏砌块、石膏条板、纸面石膏板、石膏模盒、石膏防火涂料、石膏装饰材料等) ,年利用量在5万吨(含)以上,每吨奖补10元。(2)利用磷石膏制作水泥缓凝剂 (包括矿化剂、增强剂等 ) ,年利用量在3万吨(含)以上,每吨奖补3元; 在水泥生产中利用磷石膏或磷石膏水泥缓凝剂,年利用量在3万吨(含)以上, 每吨奖补3元。(3)采购使用磷石膏建材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单个项目利用量200吨(含)以上500吨以下的,每吨奖补10元; 单个项目利用量500吨(含)以上的,每吨奖补15元。2. 磷石膏路基材料应用。对经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公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市政道路 ) 审核认定的利用磷石膏作为路基材料 (包含水稳基层材料、路基填料、路面修补材料、路基加固材料、隔音屏障等 ) 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且磷石膏利用量在 1 万吨(含) 以上的,每吨奖补 10 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3. 磷石膏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利用。对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利用改性磷石膏材料进行矿坑充填类生态修复试点示范项目,且磷石膏利用量在10万吨(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4. 综合利用存量磷石膏奖补。对存量磷石膏综合利用予以重点支持。磷建筑石膏建材推广、磷石膏路基材料应用、磷石膏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利用方向,在享受上述1-3项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利用当年以前产生的存量磷石膏,每吨增加奖补1元。(三) 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创新1. 技术进步。对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应用技术获得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次性奖补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2. 成果转化。对承接高校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让的企业,按成交金额的 20%奖补买卖双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合同,年度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 (含)至3000万元 (含) 之间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 1%奖励合同登记方;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 5‰奖励; 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3. 企业培育。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现行奖补标准奖励。有效期内的磷石膏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鼓励通过科技创新券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以及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享受省级财政贷款贴息政策。(四)磷石膏综合利用标准制定。主导制定磷石膏综合利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发布1项标准分别奖补50万元、30万元、5万元。 | 具体由省级各相关行业部门通知 | 具体由省级各相关行业部门通知 | 2024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联合各相关行业部门共同推进,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和筹集奖补资金,根据行业部门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 0886-3624943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全国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2023年1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国 |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有6000平方米及以上。 | 2023年1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全国 | 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 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2023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全国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2023年1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 全国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2023年1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 全国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2023年1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年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 2023年1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年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 2023年1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全省 |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其就业的企业 | 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2023年1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全省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上述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 |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2023年1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 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有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 全国 |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全国 | 融资担保企业 |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 全国 | 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动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全国 | 境外个人投资者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2023年1月1日 | 2026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国 | 处置不良债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 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本公告所称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 2023年8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全国 |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采购的国产设备应属于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 全国 |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 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全国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全国 |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 2023年1月1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国 |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全国 |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 全国 | 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 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十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 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十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 全国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 | ||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 2023年9月22日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2的报纸。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出版报纸、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纳税人。 | 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 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列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纳税人 | 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 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全国 |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6号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全国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 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 本公告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 2023年 | 2028年1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 全国 | 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等。 |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 2023年10月1日 | 税务部门 | 0886-3612366 | |||
对首次入库企业给予总额5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 | 全省 | 企业 | 企业入库当年出库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企业入库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给予2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3万元奖补资金支持:1.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至少拥有1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I类或II类知识产权;3.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的,上年度或当年度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入库时不符合以上3个培育条件,但经培育三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支持。 |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分批备案入库”原则,企业对照入库条件自愿申报,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填报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23年4月8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
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或培育对象可获得经费支持 | 全省 | 企事业 | 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 | (一)《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二)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机构章程(或草案)、建设规划(或组建方案)、内控制度,以及近3年科研及创新服务项目实施及经费投入情况。(三)本年度利用非财政经费开展机构建设、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经费支出概算及申请对非财政投入部分的后补助金额。(四)机构核心管理团队和科研团队(包括常驻研发人员)名单。外聘、兼职的需提供合作或聘用协议。(五)实体化机构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设机构提供单位出具的财务内审报告。(六)加盟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22年6月12日 | 2025年6月11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创新中心建设期3年,省级财政给予500万元经费支持 | 全省 | 企事业 | 创新中心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通过” | 建设单位编制创新中心申请书,明确创新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22年4月6日 | 2025年4月5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对合作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 全省 | 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本金损失 | (一)贷款项目符合第十六条申请条件的,合作银行于每年7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贷款项目材料、贷款逾期证明材料、催收证明材料等。(二)省科技厅组织评审。依据评审结论,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流程,将合作银行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22年4月1日 | 2027年3月31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建设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给予经费支持 | 全省 |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企业 | 国际联合创新平台验收通过满2年后,云南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后评估,后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大于参评总数的10%:(一)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经费支持。(二)后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经费支持。(三)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自通报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 建设单位编制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实施目标、实施内容、考核指标等,其中实施内容应明确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5方面内容。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22年3月9日 | 2025年3月8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科技经费补助。 | 全省 | 高校、企业 | 通过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 | 建设单位编制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21年4月4日 | 2026年4月3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一)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二)科技贷款贴息及银行费用补助(三)科技贷款担保费用收取减免及新增规模奖补(四)科技创新融资贷款风险补助(五)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 | 全省 | 科技型企业 | 申报单位根据科技厅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供对应的金融业务合同等业务凭据。 | 申报专项补助所需证明材料及需填报的各项表格以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方式明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供对应的金融业务合同等业务凭据,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申报相关补助(补偿),并对申报资料提供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20年11月6日 | 2025年11月5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一定科技经费补助 | 全省 | 企事业单位 | 通过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孵化器 | 建设单位编制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20年9月27日 | 2025年9月26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为已备案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项目扶持、金融支持、平台支撑、人才扶持、信息服务。 | 全省 | 企业 | 通过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 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自主填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并上传所需相关附件材料。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20年5月24日 | 2025年5月25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工作站一个运行周期为3年,院士工作站每年给予60万元,总额18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专家工作站每年给予30万元,总额9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 | 全省 | 企事业 | 通过省科技厅认定为院士专家工作站 | 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19年11月26日 | 2024年11月26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对挂牌的云南省“星创天地”,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 | 全省 | 企事业 | 通过省科技厅认定为云南省“星创天地” | 提交《云南省“星创天地”建设申报书》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17年1月18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
省科技厅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 全省 | 企业 | 通过省科技厅立项支持并完成合同规定实施内容 | 省科技厅每年参照国家创新基金的当年申报要求,结合本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创新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规定。申报企业应按创新资金当年度申报要求,填报真实可靠的申请材料。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14年1月28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
对获得认定的省国合基地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30-50万元。 | 全省 | 企事业 | 通过省科技厅认定为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 (一)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二)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三)与国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国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位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需提供与驻在国(地区)签订的土地租约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12年5月10日起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
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将优先给予经费补助 | 全省 | 企事业 | 通过省科技厅认定为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填写《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及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 线上办理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 | 2009年7月16日 | 科技部门 | 0871-63136484 | |
一、大力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二、着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四、加快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五、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六、鼓励民营企业上水平上台阶发展七、全力开展创业创新活动八、培养造就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十、加强民营经济工作组织领导 | 全州 | 中小民营企业 | 免申即享 | 2018年5月9日 | 州民营办各成员单位 | 0886-3810773 | |||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推动政商关系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进怒江跨越发展 | 全州 | 中小民营企业 | 免申即享 | 2018年5月9日 | 州民营办各成员单位(因部门职能职责变化,2024年9月以后由州发改委牵头) | 0886-3810773 | |||
要求各级、各部门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效能,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为推动我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全州 | 中小民营企业 | 免申即享 | 2019年6月13日 | 州民营办各成员单位(因部门职能职责变化,2024年9月以后由州发改委牵头) | 0886-3810773 | |||
着力破解制约我州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 全州 | 中小民营企业 | 免申即享 | 2020年12月27日 | 州民营办各成员单位 | 0886-3810773 | |||
在怒江州登记注册,2021年后新增的限额以上企业(不含大个体),州本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应当制定政策予以适当奖励; | 全州 | 新升限企业 | 在怒江州登记注册,2021年后新增的限额以上企业(不含大个体),州本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应当制定政策予以适当奖励; | 统计提供名单 | 2022年1月1日 | 政府部门 | 0886-3888772 | ||
根据上级下达各县(市)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州市、县市区另行安排),各县(市)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后,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按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 | 全省 | 原则上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各地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可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但同一地块不得重复补助。原则上按照“谁耕种、补给谁”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 原则上以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以下8种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 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 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 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 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 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 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 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国家公职人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实确认的每个村的农户补贴面积,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市)农业农村部门。 3.面积公示。乡、镇(街道)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将确认的核实面积进行公示。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实施方案日期,一般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兑付完成。 | 县(市)农业农村部门 | 泸水市:3627223福贡县:3411253贡山县:3511554兰坪县:3625764 | |
根据中央、省级财政下达我州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规模,按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 | 全省 | 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 补贴依据为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县(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1.数据采集和维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各乡镇 (街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等,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乡镇(街道)等对申 请补贴资金的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初步核实。“一卡 通”管理平台同时进行申请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校验。核实、校验不通过的退回并向信息 采集主体说明情况,校验有误的需更正后重新录入。 2.业务公示。各乡镇(街道)对核实通过的补贴信息,要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除按相 关规定不予公开的补贴信息外),接受群众监督,形成公示证 明材料。对于群众反馈的问题,应及时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 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 3.资格审批。对核实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由乡镇(街道)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 跨部门比对、抽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实施方案时间。 | 县(市)农业农村部门 | 泸水市:3627223福贡县:3411253贡山县:3511554兰坪县:3625764 | ||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购买农机机械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给予定额补贴。 | 全省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 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 经营的组织。 |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购买补贴目录范围的农业机械。 | 1.有效身份证原件2.一折通(卡)账号3.购买机具机打发票4.人机合影5.购买机具型号、编码及购买者电话号码 | 购机农业企业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 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 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 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 三年一方案,本轮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 | 三年一方案,本轮失效时间到2027年1月 | 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 泸水市:3627223福贡县:3411253贡山县:3511554兰坪县:3625764 |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 直属海关 | 昆明关区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 | 符合投资、科教、国批减免等减免政策要求的项目 |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合同、发票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材料;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 2021年3月1日 | 大理海关 | 0886-3812358 | |
设置农食产品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采取预约通关等方式优先办理加快验放鲜活易腐农食产品。 | 直属海关 | 昆明关区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 | 申报货物为鲜活易腐农食产品 | 电话或现场提前预约,正常报关流程,无需单独提供申报材料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 2022年6月7日 | 怒江海关 | 0886-3812358 | |
对铁矿、锰矿、铬矿、锌矿及其精矿、铅矿及其精矿五类大宗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模式 | 直属海关 | 昆明关区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 | 申报货物为五类大宗矿产品 | 正常报关流程,无需单独提供申报材料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 2022年6月7日 | 怒江海关 | 0886-3812358 | |
“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不需要一次性填报所有申报项目,可分为概要申报及完整申报两步进行分别申报;“提前申报”模式,进口货物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即可向海关申报。 | 直属海关 | 境内收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其货物实际进境的 | 所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进口货物;除危险货物外的进出口货物 | 正常报关流程,无需单独提供申报材料(涉税商品需完成担保手续)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 2020年1月1日 | 怒江海关 | 0886-3812358 | |
优化税款担保管理、完善减免税审核确认管理 、优化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进一步推行进口货物境内段运费扣减、推进自贸协定享惠便利化 | 直属海关 | 昆明关区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 | 符合有关进口税收优惠规定的货物 | 正常报关流程,无需单独提供申报材料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 2024年9月5日 | 大理海关、怒江海关 | 0886-3812358 | |
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提升便利措施智能化水平、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 | 直属海关 | 昆明关区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 | AEO企业 | 正常报关流程,无需单独提供申报材料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 2024年6月19日 | 大理海关、怒江海关 | 0886-3812358 | |
对落地加工商品实行“委托申报”“直通运输”“免到场查验”便利化通关措施 | 直属海关 | 边民、边民合作社(互助组) | 落地加工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 | 正常申报 | 边民互市系统 | 2023年6月25日 | 怒江海关 | 0886-3812358 | |
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办事需求,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推动实现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化办理。 | 全州 | 企业、自然人 | 可在全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全省第一批16个“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的办事材料。企业、个人不用再跑部门、找窗口、重复办。 | 依据16个主题办事指南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 企业、个人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按照办事指南提供申请材料——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材料——在承诺时限内由综合窗口出具相关办理结果 | 2024年5月31日 | 各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 0886-3636550 | |
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通过缴纳公积金,享受公积金制度红利 | 全州 | 灵活就业人员 | 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连续正常缴纳一年及以上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身份证、户口簿、一类银行卡、结婚证和近一年内本州养老保险正常缴存证明到就业归属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即可 | 提交材料——开户——缴存。 | 2024年8月1日 | 归集核算科 | 0886-3636615 | |
通过加大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力争 2024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2000辆以上;只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2000辆以上;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车100辆以上;组织老旧新能源公交车更新700辆以上,更新新能源动力电池 1500块以上;报废拆解老旧营运船舶10艘以上,推动交通运输设备绿色低碳发展。 | 全省 | 企业及个人 | 1、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 号)等文件执行。 |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营运货车所人),应在完成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新车落户等程序后,通过“车补补”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 | 2024年7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交通部门 | 0871-68262854 0871-63125501 |
2、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 |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况延长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 |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通过“车补补”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 | 2024年7月29日 | 2025年1月20日 | 交通部门 | 0871-68262854 0871-63125501 | |||
3、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 | 按照交规划发〔2024〕95 号文件执行:(1)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2)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3)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于受理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省航务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汇总全省年度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将复核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2024年8月2日 | 2028年12月31日 | 交通部门 | 0871-68262854 0871-63125501 | |||
规范、有序、高效建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警务联络官”“驻企工作站”,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水平,增强企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州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 全州 | 全州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含大中小微型企业)。 | 严打侵犯商标、侵权盗版、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重点企业(含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保护类型”按照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类型,选填一项或多项;“企业类型”按照国有、民营、外资、合资等类型,选填一项;“企业规模”按照统计部门有关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企业分类进行填写。 | 到怒江州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办理 | 长期 | 怒江州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 | 0886-3622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