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委机关相关科室,州粮食质检站,怒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怒江州军粮供应站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我委结合实际,拟定了《怒江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征求了县(市)发改局,州级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经州发展改革委党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怒江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怒江州粮食和物资储备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有效防范项目资金风险,提升项目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经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申请、使用、管理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目的。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程序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项目资金过程管理有效;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符合规范。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使用、管理的用于支出粮食和物资储备项目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级安排的资金、其他批准用于项目的资金,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项目资金。
第二章 申请管理
第六条 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申请或转报的各县(市)、州级相关单位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项目资金,由州发展改革委相关科室从立项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政策支持合规性、支出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适配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委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按照资金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资金。对前期工作不成熟、实施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申请或转报。
第七条 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申请的州本级年度预算项目资金,由项目科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转拨县(市)发改局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由粮食物资建设科会同粮食安全督察科提出拨付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委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拨付资金。粮食物资建设科和粮食安全督察科要及时跟踪落实下拨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压实责任、严格制度、规范流程,确保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批复使用。
第九条 财政预算安排州本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管理。
(一)财政批复用于州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拨付,由项目科室(单位)年度内提出申请使用计划,按照委机关财务管理项目资金使用流程审批、管理和使用。各项目科室(单位)要落实专项经费预算执行主体,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切实加快项目预算执行,及时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财政或有关部门批复用于州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材料及设备的采供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粮食物资建设科和粮食安全督察科复核;资金申请应当附有合同协议、采购确认书、监理和造价单位的审核意见、工程造价咨询资料、验收记录、审计报告等资料。复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委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拨付资金。
(三)州本级项目资金的管理纳入委财务室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五)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出标准、控制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1.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2.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3.非法收费和摊派。
4.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5.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6.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7.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条 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招标限额以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其他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及时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实物资产交接手续。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所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登记入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变更管理执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变更情况,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级上报审批部门。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财政。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作为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细化分解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的绩效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在申请资金时同步明确绩效目标,在拨付下达资金时,一并下达绩效目标。要强化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双监控”,围绕项目资金使用各个环节,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自评后,报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科室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整体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科室针对资金管理关键环节,实行定期督察和日常检查,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其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结果、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审计结果、接收处理投诉情况等信息,通过州发展改革委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项目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物资建设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