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怒搬发〔2019〕17号 签发人:李双玉
关于对州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106号建议的答复
尹才胜代表:
您在州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黄登·大华桥电站库区管理机构》的建议,交由我单位办理,在此非常感谢您对澜沧江水电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关心,州搬迁安置办公室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经我办认真研究,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澜沧江水电开发是建设云南水电能源基地、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和培育以水电为主电力支柱产业的需要,事关国家能源体系建设,是省、州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点工程和怒江州构建“三基地、一品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怒江州实现“二次跨越”宏伟战略目标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支撑,电站建设无论是对移民还是周边群众,都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水库库区管理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国家针对库区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涉及库区管理的规定较模糊,职责不清,缺乏库区管理、开发等相关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无法形成执法合力,库区管理、打击违章违法行为受到一定制约。
就您反映的有群众在黄登、大华桥水电站库区私自摆渡、拦网打鱼等情况,从管理职能来说,属于地方交通、渔政等部门执法管理范围;从属地管理的要求来说,又是乡(镇)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从保证电站安全运行的要求来说,电站业主更应履行好库面管护的义务。因此,建议可以通过几个途径加大对黄登、大华桥水电站库区、库岸的有效管理。一是切实履行乡(镇)主体责任,加强一线巡管力度。乡(镇)政府要深入库区和村组并发挥好驻村工作队作用,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守法和安全意识,组织人员加强对库区和库岸一线的巡查检查,发现类似情况和苗头及时劝导、制止,并第一时间向上级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二是落实好行政执法部门主管责任,加大执法查处和惩戒力度。县级交通、渔政等部门要大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和禁渔护渔行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现场查处力度,根据相关法规对私自摆渡、拦网打鱼人员特别是屡教不改、情况严重人员进行惩处,形成有效震慑;三是由业主和地方政府建立库区管理联动机制,成立库区管理机构。探索并建立健全黄登、大华桥水电站水库管理机制、机构,建议由兰坪县人民政府和黄登·大华桥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共同成立“两站”水库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水库联合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各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和业主安全管理等部门开展好水库管理,整合各方资源,形成资源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的管理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库区违章违法行为,实现水库综合执法常态化。要保障工作机构、强化队伍建设,确保巡查船舶、设备和人员、经费保障落实到位,满足水库管理工作需要。
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始终重视澜沧江上游水电开发和移民安置工作,始终把做好工作调研、政策研究作为服务水电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为上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提供决策依据。我们将把您反映的情况、建议以及我办的工作意见,及时向兰坪县委县政府和黄登·大华桥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反馈并与他们进行有效沟通,同时积极向州委州政府建言献策,力促上级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澜沧江上游兰坪几个电站建设的关注和关心和支持,对库区管理相关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再次感谢您对黄登、大华桥水电建设和库区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怒江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