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司法局关于对州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 第1105124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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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083-2020-151963
发文机构
怒江州司法局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12-02 10:13:18

和成宝委员:

您在州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的建议》(N1105124),交由我单位办理。收悉您的建议后,州司法局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因建议涉及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等内容,州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围绕建议要点函至州编办、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征询建议涉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下一阶段具体工作安排,并结合实际和您的建议,切实加强改进了相关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着力加强在编人员充实行政执法一线力量,增强执法队伍综合实力,从而保障县级综合执法有效开展”建议及“加强对县级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基层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建议

怒江州委、州政府和四县(市)历来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怒江州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7—2020)》和四县(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部署要求,采取多举措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推进我州的依法行政工作:

(一)规范机构设置,大幅减少行政执法队伍内设综合管理机构,整合执法权限,推进实现一个领域内一支队伍执法。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2019年机构改革后四县市均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履行辖区内城市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路灯、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文化市场、牲畜定点屠宰、房地产、殡葬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在市场监管领域,将知识产权、物价监督、盐业执法等职能划入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成立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中承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将文化、广电、新闻、版权等领域执法事项统一交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将分散在原公路、运管等多个单位的多项行政执法事项集中交由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统一行使。二是进一步完善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无缝衔接监管机制。三是理顺不同层级之间的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实行“双联系、双指导”,各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接受州级的指导协调,分工协作。

(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依托行政执法考试平台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远程培训。一是2018年对全州1497名行政执法人员和260名法制督察人员进行了培训,使全州行政执法人员全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通过云南省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将全州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进行了系统录入管理,使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走上了信息化和网络化的轨道。二是组织2020年7月1日前行政执法证件到期的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进行换证,对新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统计,为疫情后培训考试提供基础保障。三是落实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三)印发了《怒江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四县市也相应的制定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要求四县市及时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工作,重新公示确认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二是各部门通过梳理,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事项清单以及2019年度的行政执法数据等内容在各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三是组织开展了各县市行政执法单位共350多人参加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培训,进一步规范各县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三是督促指导各部门利用已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平台,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四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开展2019年度的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全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2018年办结涉民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卷评查工作。仅兰坪县就抽查68卷,其中,优秀卷40件,优秀率59%;合格卷28件,合格率41%,无不合格卷。评查结果已按程序反馈给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已进行了针对性的整改。

(五)继续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行政行为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怒江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四县市相关规定等要求,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力度,全面促进依法行政。

(六)继续强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督。

采用多管齐下的监督形式,注重加强执法协调监督,既防止出现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更防止许多领域没有执法而出现的执法“空档”。我们通过上报年度法治建设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部门法的学习方案、行政执法年度数据、检查部门执法公示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进行法制督察等方式,及时掌握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员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行相应处理。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订立月、季度、半年、年终的执法检查目标,对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定期实地检查;坚持动态方式监督与静态方式监督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案卷、行政复议等静态方式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动态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将违法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督促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杜绝具有违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二、关于“切实解决好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建议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问题统一由相应的编制管理机构负责,司法局和县级层面无法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但根据工作职责和权限,一是我们及时与州委编办沟通协调,及时将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问题上报;二是根据提案建议,我们指导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现有政策积极争取增加执法辅助人员,补缺和解决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三是结合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五个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行协调整合,找到一条适合各县市行政执法的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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