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涉爆案件的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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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075-2008-09351
发文机构
怒江州公安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08-11-25 20:55:05

涉爆案件的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152条第1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二)、(三)、(四)、(五)、(八)、(九)项略,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炸药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第二款略)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52条第1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法律意义:怒江州具有民爆物品运输资格的有宏盛锦保安服务公司(在泸水县境内)。

《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安全员证》《押运员证》《爆破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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