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延续的公告
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单位:
为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要求,规范排污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排污登记有效期满办理延续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排污登记有效期为5年,登记期满仍需生产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0日办理登记延续,不再生产排污的,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更新、延续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限期办理要求
(一)办理时限要求
请各排污登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登记延续或注销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我局将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情形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办理操作流程
1.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使用原账号登录;
2.进入“排污登记”模块,若原登记已过期,点击“登记延续”按钮(如系统不支持延续,可先执行“注销”后,立即重新发起“新建登记”);
3.全面核对并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污口信息、污染物执行标准、固废/噪声处置情况等;
4.提交系统后下载打印《排污登记回执》及《排污登记表》,纸质材料由企业存档备查。以上业务全程免费办理。
三、业务咨询渠道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操作、排污许可政策解答可联系我局行政审批与辐射管理科。
联系电话:0886-3888720
特此公告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