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延续的公告

浏览:0  来源: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015108276-2026-281775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7-08 10:11:49

关于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延续的公告

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单位:

为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要求,规范排污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排污登记有效期满办理延续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排污登记有效期为5年,登记期满仍需生产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0日办理登记延续,不再生产排污的,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更新、延续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限期办理要求

(一)办理时限要求

请各排污登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登记延续或注销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我局将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情形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办理操作流程

1.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使用原账号登录;

2.进入“排污登记”模块,若原登记已过期,点击“登记延续”按钮(如系统不支持延续,可先执行“注销”后,立即重新发起“新建登记”);

3.全面核对并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污口信息、污染物执行标准、固废/噪声处置情况等;

4.提交系统后下载打印《排污登记回执》及《排污登记表》,纸质材料由企业存档备查。以上业务全程免费办理。

三、业务咨询渠道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操作、排污许可政策解答可联系我局行政审批与辐射管理科。

联系电话:0886-3888720

特此公告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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