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0  来源: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015108276-2025-267202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7-05 18:04:40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怒环罚〔2025〕5—4号

当事人: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5673626112R

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通甸镇下甸村

2025年4月2日至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23年9月开始动工建设,目前已完成破碎筛分车间基础建设,破碎筛分车间场地已硬化,已建有1条破碎生产线,包括9012型破碎机1台、300*2300型破碎机1台、2460型振动筛1台、3265型振动筛1台、1.5*5型振动给料机1台、JPXRT2000型智能矿石拣选机1套,尚未获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

2025年4月15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以怒环立〔2025〕5—4号审批立案。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取得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207-533325-04-02-656198,备案证中主要建设内容为破碎筛分车间、磨矿选别车间、脱水车间等,处理能力为1000t/d,年处理25万吨原矿,项目估算总投资1514.56万元。

经查询,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环评类别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属于“第七、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行政审批即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日的《兰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页),证明你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行政审批即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6日的《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9页),证明你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行政审批即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询问情况。

三、现场图片和执法记录仪全记录视频。2025年4月2日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4张和执法记录仪全记录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行政审批即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四、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一是二是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副总经理赵加福、办公室主任罗向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赵加福、罗向臣任职证明各1份;赵加福、罗向臣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基本信息。《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207-533325-04-02-906678),证明你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建设主体为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投资额1514.56万元。三是四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证明你公司委托编制《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兰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涉及兰坪县三区三线查询结果》,证明该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五是六是《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关于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用地与怒江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意见的回复》,证明该项目用地范围属于一般管控单元。你公司员工花名册、2025年3月工资表。证明你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企业,员工数量为10人﹤20人,属于微型企业。七是八是《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封面页,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已编制完成。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截图3张。证明你公司积极推进环评报告审批工作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5年7月2日,我局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怒环罚告〔2025〕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当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材料处罚金额计算。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一是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2.项目地点(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程(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属于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兰坪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选厂项目于2023年9月开始动工建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至今,裁量为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5)。是三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你公司两年内涉及1次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违法行为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且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属于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属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该项目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经裁量明细计算,核算出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行政审批即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6.1万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元整)。

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罚款。对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行政审批即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元整)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行政审批即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获得环评行政审批前不得进行开工建设(包括设备调试),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泸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珂     电 话:   18213136121   

地  址: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673199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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