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5年怒江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

浏览:0  来源: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015108276-2025-261909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4-23 11:44:42

2025年怒江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怒江州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州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弄虚作假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压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从业人员规范检验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泸水市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OBD作弊装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4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怒江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对泸水市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检验合格车辆中存在部分不同品牌型号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雷同的情况,疑似使用OBD作弊装置。经调阅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发现有21辆不同品牌型号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和CVN均相同。经询问当事人核实,该机构通过使用OBD作弊装置进行替代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图1  怒江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非现场执法线索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该机构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并处罚款11.2万元。

 

福贡县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黑烟车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7日至20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福贡县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调取怒江州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监控视频,发现该机构过检车辆在检验过程中排放目视可见黑烟,调阅该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检验结果为合格。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机构通过使用OBD作弊装置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图2 怒江州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监控视频显示过检车辆目视可见黑烟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该机构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10.20万元。

 

贡山县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OBD作弊装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5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及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贡山县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机构检验合格车辆中,有4辆不同品牌型号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代码均相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机构通过使用OBD作弊装置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图3  使用OBD作弊装置检验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该机构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兰坪县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OBD作弊装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9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兰坪县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时,发现该机构检验合格车辆中,有16辆不同品牌型号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代码均相同。经召回部分CALID代码相同的车辆复检,发现车辆的真实CALID代码均与检验报告中所列不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机构通过使用OBD作弊装置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图4   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比对复检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该机构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罚款11万元。

【案件启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既严重扰乱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又侵害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怒江州生态环境系统不断创新监管模式,积极运用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手段,精准发现违法问题线索,与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弄虚作假违法案件,有效发挥惩戒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实现移动源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