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0  来源: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015108276-2025-261222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3-25 17:04:40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怒环罚〔2025〕2—1号

当事人:怒江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00MA6K7AYJ34

地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街道六库至花桥坝二级公路旁硅厂侧

2025年2月14日至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4日,执法人员通过怒江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对你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有6辆(长安牌云QHZ999、东风牌云QA7558、长安牌云QJH261、江淮牌云Q18343、福田牌云QC5680、凌宇牌云D90694)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且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2025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汽车检验(测)线监控视频及查阅相关台账,发现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中有21份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3I1GK64593720853。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检验(测)时通过使用一台OBD屏蔽器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并用该台OBD屏蔽器为21辆车(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通过检测,出具21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3I1GK64593720853且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排气污染物检测费用(环保检测费)1490.00元。

随机召回21辆CALID均为:3I1GK64593720853中2辆车(云Q18343、云QC5680)进行复检。车牌号为云Q18343的机动车检测报告显示CALID码为:00MP230421UAES,CVN码为不支持;车牌号为云QC5680机动车检测报告显示CALID码为:4F20TC17,CVN码为B3376E58。召回的2辆不同品牌型号的机动车(云Q18343、云QC5680)复检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ID码和CVN码均与首检报告不一致。

你公司使用OBD屏蔽器连接在车辆OBD原接口,再将OBD诊断仪连接OBD屏蔽器,通过OBD屏蔽器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使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21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 “OBD 检查C.2.2 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之规定。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18日《泸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3页),证明你公司使用OBD屏蔽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9日、2月20日对你公司经理、站长、检测员制作的《泸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共11页),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现场图片和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视频。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13张、怒江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查询截图6张及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一是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经理、站长、检测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和职工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二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1页,证明你公司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及授权委托情况;三是使用OBD作弊装置检测机动车清单,证明你公司使用OBD屏蔽器通过检测的机动车数量;四是首检《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42页,证明你公司出具不同车辆、不同车型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的检验合格报告;五是2025年2月18日、2月20日现场召回复检的2辆不同品牌型号机动车(云Q18343、云QC5680)复检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与2024年《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4份共8页,证明你公司同一车辆现场复检时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与首次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ID码:3I1GK64593720853不一致;六是收款收据,证明你公司车辆检测环检收费情况;七是你公司人员名单,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共有15人,认定为小型企业;八是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现场提取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使用OBD屏蔽器检测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九是你公司承诺书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积极地改正态度。十是《怒江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1份,证明你公司“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结果属于泸水市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025年3月14日,我局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怒环罚告〔2025〕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于当日向你公司送达。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自由裁量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及你公司违法情节核算,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490.00元(壹仟肆佰玖拾元整);

(二)处以罚款。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万元(壹拾贰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 燕    电    话: 15008856171               

地  址: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673199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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