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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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276-2025-261147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3-25 09:24:41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怒环罚〔2025〕5—2号

当事人:兰坪吉星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5MABWW10F6Y

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龙社区上金龙

2025年2月19日至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怒江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对你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有4辆品牌、型号分别为扬子牌 YZ K1022 E1AS、五菱牌LZW6446 JF、金杯牌SY5020 CCY、长安牌 SC6428H5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LE4ZG8DB8LL55,CVN码为01060101,且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你公司汽车检验(测)线监控视频及查阅相关台账,发现调取的《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有中20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LE4ZG8DB8LL55、CVN码均为01060101,车辆品牌和型号分别为长安牌SCU1029、长安牌SC5031CCV、长安牌SC1022、大众牌SVW716KMD 、长安牌SC6048F4、东风牌EQ102NF5、吉利美日MR7152L33、江铃牌JX2035TS6、福田牌BJ5041 CCY、江淮牌HFC2043、长安牌SA640A、长安牌SC6428H5、金杯牌SY5020 CCY、五菱牌LZW6391 BQF、长安牌CC6461 KM2C、五菱牌LZW6430JF、五菱牌LZW6446JF、时骏牌LF J3041SGG2、江铃牌JX1035TS6、扬子牌YZ K1022 E1AS。以上2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均为合格(以上20辆车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共收取排气污染物检测费用(环保检测费)人民币2000.00元。

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现场提交OBD屏蔽器一台。现场随机召回20辆车中的2辆(车牌号分别为云Q56808、云Q58131),进行对比实验。经现场实验,云Q56808车辆不使用OBD屏蔽器时,车辆OBD未能连接,使用汽车故障解码仪清除故障码后车辆OBD能连接上,但读出的CALID码为“[”,CVN码未读出;使用OBD屏蔽器时,OBD系统通过检测,检验(测)报告中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显示为LE4ZG8DB8LL55,CVN码为01060101,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云Q58131车辆不使用OBD屏蔽器时,检验(测)报告中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显示为G41203HD29,CVN码为OF198F7,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不合格;使用OBD屏蔽器时,检验(测)报告中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显示为LE4ZG8DB8LL55,CVN码为01060101,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通过对比,两辆车使用OBD屏蔽器出具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和CVN码均与公司提交的OBD屏蔽器吻合。

你公司使用OBD屏蔽器连接在车辆OBD原接口,再将OBD诊断仪连接OBD屏蔽器,通过OBD屏蔽器来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使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20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OBD检查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之规定。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1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3页),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二、实验笔录。2025年2月21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实验笔录》(共11页)证明使用你公司上缴的OBD屏蔽器后检验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一致的现场实验比对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制作的《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5页),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图片和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视频。2025年2月21日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9张以及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提取的书证和物证。一是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二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格。三是云南省劳动合同书(高长智),技术负责人高长智任职证明。四是《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关于兰坪吉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站项目怒江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的回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项目区域属于兰坪县集镇重点管控单元。五是你公司2024年12月、2025年1月、2025年2月工资花名册,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人员构成和企业规模。六是你公司已出具的2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七是2025年2月21日召回车牌号分别为云Q56808、云Q58131车辆实验报告原件4份,佐证机动车使用OBD屏蔽器前后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不同。八是你公司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费用收据复印件20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收费情况。九是OBD屏蔽器一台,作为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物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025年3月14日,我局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怒环罚告〔2025〕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当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自由裁量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及你公司违法情节核算,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二)处以罚款。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和军湧    电    话: 13988692452         

地  址: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673199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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