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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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276-2025-261146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3-25 09:20:30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怒环罚〔2025〕3—1号

当事人:福贡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顺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3MA6K30BU84

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上帕镇福贡会堂二楼

2025年2月17日至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通过怒江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对你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有2辆(长安牌云Q55140、捷达牌云Q88393)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有2辆(长安牌云Q50198、五菱牌云QC6229)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CALID码均为:LFV3A28WXG300(以上4辆车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且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2月19日至2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通过怒江州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调取你公司汽车检验(测)线监控视频和查阅相关台账,发现有6份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相同的情况,其中3份CALID码为3I1GK64593720853,3份CALID码为LFV3A28WXG300(以上6辆车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怒江州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检车视频时发现过检车辆(车牌号:云Q FA186)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调阅该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时,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合格。

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使用OBD屏蔽器连接车辆OBD原接口,再将OBD诊断仪连接OBD屏蔽器,通过OBD屏蔽器来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使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6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机动车环检费600元;你公司在检验过程中让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轻型自卸货车通过检验,并出具1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机动车环检费100元。

你公司使用OBD屏蔽器连接车辆OBD原接口,再将OBD诊断仪连接OBD屏蔽器,通过OBD屏蔽器来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使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6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OBD检查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之规定;你公司在检验过程中让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轻型自卸货车通过检验,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结果判定8.2.2项中要求的“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19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一是2025年2月20日对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站长进行询问并制作的《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共9页),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情况。二是2025年2月20日对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3名检验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的《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2页),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情况。

三、现场图片和执法记录仪全记录视频。2025年2月19日至20日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10张以及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提取的书证、物证和视频材料。一是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4名机动车检验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5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机动车检验员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二是机动车检验检测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检验人员资质情况。三是《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县机动车辆综合检测线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项目已取得福贡县人民政府批复。四是《福贡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怒江福贡县车辆综合检测线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项目已取得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审批。五是《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关于福贡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结果的回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项目区域属于福贡县一般管控单元。六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格。七是授权签字人能力验证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已通过能力认证考试。八是你公司已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原件7份(其中6份为使用OBD屏蔽器过检,1份为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机动车过检),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九是复检《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首检《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同一车辆现场复检时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与首检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ID码不一致。十是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近三个月的工资花名册和社保缴纳名单,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人员构成和企业规模。十一是你公司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费用收据复印件7份,证明你公司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收费情况。十二是怒江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截屏打印4张,证明你公司检测结果存在不同车型CALID码相同的情况。十三是承诺书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积极地改正态度。十四是你公司工作人员提交的黑色OBD屏蔽器一台,作为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物证。十五是你公司机动车检测员监控视频7份(其中6份为使用OBD屏蔽器过检视频,1份为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机动车过检视频),证明检测员的身份和机动车有可见烟过检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025年3月14日,我局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怒环罚告〔2025〕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当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自由裁量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及你公司违法情节进行核算,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00.00元整(柒佰元整)。

(二)处以罚款。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20万元(壹拾万贰仟元整)。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挺               电    话: 15750023231      

地  址: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673199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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