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怒环罚〔2025〕4—1号
当事人:贡山鹏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马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40804455196
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县茨开镇嘎拉博村
2025年2月25日至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怒江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对你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有4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东风牌云QC8542、福田牌云QWB516、长安牌云QWZ577、大众牌云Q50082)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且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2025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经调阅检测线台账资料,发现以上4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
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检验(测)时通过使用一台OBD屏蔽器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并使用该台OBD屏蔽器为以上4辆车辆通过检测,共出具4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且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机动车环检费400元,引车员现场上交OBD屏蔽器一台,经现场检测该台OBD屏蔽器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3I1GK64593720853(与2025年2月25日线上调取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相同)。通过召回车辆云QC8542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未使用OBD屏蔽器时检测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2X11H127UAES,与首检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3I1GK64593720853”不一致,使用该OBD屏蔽器检测时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3I1GK64593720853”,与你公司提交的OBD屏蔽器吻合。
你公司使用OBD屏蔽器连接在车辆OBD原接口,再将OBD诊断仪连接OBD屏蔽器,通过OBD屏蔽器来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使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4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OBD检查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之规定。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7日《贡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页),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7日对你公司法人、引车员等制作的《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6页),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情况。
三、现场图片和执法记录仪全记录视频。2025年2月25日拍摄的怒江州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管平台主界面非现场检查照片1张,2月27日拍摄的你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证据9张以及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一是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2名机动车引车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机动车检验员基本信息,授权委托情况;二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测)资质情况;三是复检《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首检《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证明你公司同一车辆现场复检时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与首检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CALID码“3I1GK64593720853”不一致;四是你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检测环检部分收费情况;五是你公司人员一览表1份,证明你公司员工人数9名,认定为微型企业;六是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七是承诺书1份,证明你公司改正态度;八是《贡山鹏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1份,证明你公司“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结果属于贡山县优先保护单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025年3月14日,我局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怒环罚告〔2025〕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当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自由裁量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及你公司违法情节核算,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00.00元(肆佰元整);
(二)处以罚款。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万元(壹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明凡 电 话: 15187596995
地 址: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673199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