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怒环罚〔2024〕7号
当事人:泸水先锋口腔诊所
经营者:罗先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321MA6P2QCY7R
经营场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丹桂巷40号
2024年10月24日至11月8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执法人员对你诊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诊所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发现,你诊所于2024年10月23日填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营场所新建后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记录;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诊所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一是你诊所原经营场所位于泸水市六库街道新城区龙江路190号,在房租到期后你诊所于2023年8月搬迁至泸水市大练地街道丹桂巷40号进行经营,该行为属于新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设施和场所。你诊所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即在新的经营场地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和经营活动,存在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新建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二是2022年7月20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许可使用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为SS-X9010DPro-3DE,该设备已于2024年10月1日赠送给潍坊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目前,你诊所使用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为PHT-35LHS,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三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五十五类172项之规定,你诊所属于“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当在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你诊所于2024年1月正式运营,2024年10月23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工作,存在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5日《泸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3页)。证明你诊所存在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新建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一是2024年10月25日对泸水先锋口腔诊所经营者制作的《泸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你诊所存在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新建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二是2024年11月5日对你诊所经营者制作的《泸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你诊所存在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新建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三是2024年11月5日对你诊所普通护士制作的《泸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你诊所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现场图片和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视频。2024年10月25日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7张、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查询截图各1张及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视频资料,证明你诊所存在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新建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一是泸水先锋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新建前和新建后)、授权委托书原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诊所法律主体资格、经营者和职工基本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及经营场所新建情况;二是射线装置赠送协议,证明你诊所将SS-X9010DPro-3DE型射线装置赠送潍坊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情况;三是辐射环境监测报告:证明你诊所已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积极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四是2022年7月20日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明你诊所目前使用的型为PHT-35LHS的射线装置与怒江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20日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云环辐证【Q0038】)所许可使用的射线装置型号为SS-X9010DPro-3DE的型号不一致;五是CBCT装置使用记录表,证明型号为PHT-35LHS的射线装置已投入使用及使用次数;六是收费记录:证明型号为PHT-35LHS的射线装置已投入使用及全景片的收费为80元一次;七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你诊所于2024年10月23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完成登记备案。该射线装置为Ⅲ类射线装置;八是泸水先锋口腔诊所关于使用型号PHT-35LHS的射线装置的收费情况说明:证明型号为PHT-35LHS的射线装置已投入使用及使用次数和收费情况;九是潍坊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型号为SS-X9010DPro-3DE射线装置受赠予方的主体信息;十是2024年11月7日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明你诊所目前使用的型号为PHT-35LHS的射线装置已于2024年11月7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你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一是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新建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之规定;二是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三是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7日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怒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诊所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于当日向你诊所送达。法定期限内你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你诊所存在的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处罚:一是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新建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之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进行处罚;三是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诊所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为初次违法,并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使用型号为PHT-35LHS的射线装置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且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情形,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由裁量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及你诊所违法情节核算,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诊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诊所存在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新建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合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84万元整(叁万叁仟扒佰肆拾元整);
2.对你诊所存在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新建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贰万元整);
3.对你诊所存在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4.对你诊所进行教育:一是请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二是请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诊所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诊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明凡 电话:13648850957
地 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怒江大道东150米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673199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