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兰坪县青甸湾锌业有限责任公司青甸湾铅锌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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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时间 |
1 |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1年4月28日 |
附件:怒江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