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及其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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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276-2021-156789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审批事项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2-23 11:26:5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协同推进我州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就项目建设、生产经营需履行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及其他生态环境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管理的建设项目和辐射设备,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或使用辐射设备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使用。

(二)排污许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行业,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2019年机构改革,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由水利部门划转到生态环境部门,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四)辐射安全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贮存延期审批

1.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2.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准备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建设单位,需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后,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七)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需要执行落实的事项

以下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但是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仍应严格执行落实。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排污登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起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四)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尾矿库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超过五年未开工的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说明:文中所列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条款,部分只截取了相关内容。)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3日

各单位对以上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及其他需要执行落实的事项有问题的,可以咨询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

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蒋春梅  电话:0886-3888720

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电话:0886-3622231

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    符明彪  电话:0886-3413124

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姬学新  电话:0886-3513181

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        电话:0886-302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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