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省级行政职权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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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276-2020-157560
发文机构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清单管理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10-15 15:52:44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
1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生态环境部门(省、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许可取消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生态环境部门(省、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生态环境部门(省、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贮存延期审批”
4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生态环境部门(省、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许可
5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核准生态环境部门(省、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许可省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准权限。此事项是“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子项
6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生态环境部门(省、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行政许可省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准权限。此事项是“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子项
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生态环境部门(省、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其他行政权力省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权限。
8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部门(省、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许可从水利部门划转到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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