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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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州文化和旅游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24]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文化和旅游局是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怒江州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州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州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和旅游工作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州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州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州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全州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州性文化艺术活动,宣传推广全州旅游整体形象,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国内外市场合作,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推动全州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管理全州的文艺和精品剧目创作,负责艺术科研和艺术创作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种类发展。

(六)指导、推进全州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州智慧旅游建设。

(七)统筹全州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州内的文物、博物工作。

(八)推进全州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开发文创产品,不断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九)指导全州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州级文化和旅游行政服务许可事项,对全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影响较大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州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负责全州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文艺院团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州文化和旅游局设7个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督促相关事项的落实。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文电、会务、档案、政务信息、文明创建、机要保密、信访、综合考评、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承担全州节庆活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机关的财务、资产和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运行和资产管理。拟订全州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人才招聘、教育培训、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全州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牵头全州“三区”文化人才选派、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基层党建、老干部工作,联系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二)市场管理和执法监督科。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管理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负责导游资格和等级考试及队伍管理。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工作,牵头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工作。拟订州内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督促实施,指导、监督全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督办和协调全州性、跨区域大案要案。

(三)行业管理和宣传推广科。承担全州文化和旅游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统筹协调节假日旅游市场工作;监管和指导州内文化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推进全州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组织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企业诚信评价,提升行业服务品质。负责怒江旅游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协调、推进旅游景区、旅游城市(城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建设。负责全州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新闻宣传、信息化、科研成果、资源推介、品牌推广和交流合作,承担州级文化和旅游新闻发布会的策划、组织实施,负责州级文旅活动、会议新闻的宣传报道和信息的采集、编撰和发布。

(四)公共服务和艺术科。拟订全州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州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州国有文艺院团、图书馆、文化馆业务建设。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负责全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负责艺术科研和精品艺术创作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州性艺术展演、展览、旅游演艺等文艺活动。

(五)非遗和文博科。拟订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怒江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负责国家级、省级、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或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全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培训工作。指导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负责民族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州内文物资源普查、文物线索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州文物安全督查和考评工作,指导全州的文物保护宣传、古籍文献保护工作。协调州内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相关文物勘察工作。承担全州的博物馆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博物馆的陈展方案策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承办州内珍贵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负责博物馆安全保卫督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六)产业发展科。拟订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指导文化旅游体育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指导全州文化旅游体育重点项目建设。

(七)资源开发科。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旅游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工农业旅游、绿美景区景点的创建工作。指导旅游文化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生态旅游和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第七条  州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1名副局长兼任州文物局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办公室副主任)。

第八条  州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怒江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怒江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