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财政局

办公地址: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南路1号

办公电话:0886—362204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邮政编码:67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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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14号)和《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怒办字〔2024〕31号)文件精神。

第一条  怒江州财政局是怒江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怒江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怒江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牌子。

第二条  州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国企、金融工 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州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企、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 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加强财源建设和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财政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为全州人才工作提供财政政策保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职责。编制年度全州和州本级 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怒江州人民政府委托,向怒江州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州和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州级预决算公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拟订地方财政体制政策并组织实施。办理中央、省对怒江州的转移支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按分工负责地方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组织起草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拟订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提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职责。统一管理财政专户。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职责,提出全州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债务结构调整建议,指导和监督县(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 内债务风险,着力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七)按照规定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 实施。牵头编制年度全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州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八)拟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 活动。审核并汇总编制州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提出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的建议。

  (九)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缴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州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二)承担怒江州人民政府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十三)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拟订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 作。

  (十四)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州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指导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十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 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国家、省、州的战略部署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十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建议任免或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八)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措施,依法对全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金融相关工作,按职责做好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活动的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系统党建工作。

  (二十二)按照中央、省委金融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监管。维护地方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二十三)构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大数据平台,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编制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数据报表。

  (二十四)配合省委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问题,加强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和金融消费纠纷化解。落实或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投诉举报处理主体责任,依法调查处理侵害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五)配合省委金融管理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 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州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 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加强监测预警、线索收集、风险 排查、案件查处、追赃挽损、资金清退、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十六)加强全州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地 方金融组织的风险防范处置,推动风险化解。在省委金融管理部 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中,协调配合做好需要地方同步开展的追赃挽损、属地维稳、打击犯罪等工作。会同中 央、省委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配合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做好非金融企业涉及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发现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向上级金融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监管建议。

  (二十七)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州财政局负责地方税收政策管理, 组织拟订地方税收政策和调整方案,审核其他法规、政府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税收政策条款。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负 责税收政策的执行、税收的征收管理,配合做好地方税收政策制 定、调整工作,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 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与州财政局加强税收征管信息数据共享。

  (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州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等执收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州财政局及时共享。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州财政局负责 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州机关事务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处置调配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州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金融管理职责分工。州财政局统筹协调全州非法集资 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依据监管职责对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及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等开展调查认定,采取相关措施或予以取缔。教育、 养老、房地产、商贸服务等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属地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州财政局联合州公安局、州人民检察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理。州财政局在 职责范围内发现有关违法金融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将线索移送州公安局,同时抄送州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依法需要由州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州公安局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州人民检 察院向州财政局提出检察意见。

  (五)与州科技局有关职责分工。

  1.州科技局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提出年度科技重点任务和经费需求。

  2.州财政局会同州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重点任务和财力情况形成经费安排方案,研究提出州财政年度科技预算总规模及方向结构比例等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州财政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 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五条  州财政局设23个正科级内设机构。

  ( 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督查督办、综合考核、安全生产、机要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 开,以及局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 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承 担局机关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州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 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办理议案建议提案。负责州 属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承担党组织关系在州委国资工委的中 央驻滇企业党员发展宏观指导、党内统计、党费管理等工作。(联系电话:0886-3622047)

  (二)研究与法规科。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建议。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深化财税改革建议。拟订财政地方性立法规划,组织起 草财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负责州财政局涉 法事务和文稿合法性审查。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政务服务窗 口工作 。(联系电话:0886-3622556)

  (三)综合科(州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承担所联系部 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收入分配、住房改革、彩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表彰奖励事项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0886-3622556)

  (四)税政科。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和调整方案建议。根据国家、省授权,负责有关免税指标的审批管理。按规定审核报批州、县(市)相关企业申报退税材料 。(联系电话:0886-3622974)

  (五)预算科。拟订全州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州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州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汇总年度全州财政预算。组织编制中期 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平衡。办理中央、省对怒江州的转移支付。 负责州对县(市)转移支付工作。负责财政结算。承担州级部门 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州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建立县(市)财政运行激励约束机制。指导乡镇财政能力建设。(联系电话:0886-3622991)

  (六)债务管理科。拟订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全州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具体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信息公开等工作。(联系电话:0886-3636748)

  (七)绩效管理科。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 细则并组织实施。牵头共性绩效指标建立、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和绩效信息公开工作。承担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州级部门 整体绩效评价和县(市)人民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等方面运用的建议。(联系电话:0886-3625666)

  (八)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组织拟订 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州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管理 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牵头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联系电话:0886-3622250)

  (九)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 输、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牵头拟订支持经济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建设方面财政政策, 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州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联系电话:0886-3624943)

  (十)资源环境科。 承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协调建立健全 生态补偿机制。承担财政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系电话:0886-3624943)

  (十一)行政政法科。承担党委政府机关、政法、军民融合、群团组织、政务服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执法执勤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差旅、培训等管理制度。办理驻怒江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经费事项。牵头办理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涉及财政事项。管理全州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联系电话:0886-3622423)

  (十二)科教文化科。 承担宣传、科技、教育体育、文化旅 游、广电、融媒体、网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政政策。牵头办理教育体育、广电、科技、文化旅游等部门经费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承担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具体工 作。承担文化旅游、科技资金协调机制的综合统筹工作。(联系电话:0886-3629167)

  (十三)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 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 财务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管。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工作。(联系电话:0886-3623184)

  (十四)农业农村科。 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方面的 部门预算工作。管理和分配相关领域财政支农转移支付资金,拟订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订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相关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任务,负责农村综合改革等相关工作,统筹安排相关资金。(联系电话:0886-3622340)

  (十五)政府采购管理科。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采购制度和办法。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对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或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审批州级 政府采购有关事项。对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履约、政府采购验收等进行监管。依法受理州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对州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联系电话:0886-3622743)

  (十六)会计科。负责全州会计行业、会计人才管理。牵头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负责会计法律法规宣传和全州会计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继续教育、会计考试等工作。(联系电话:0886-3623090)

  (十七)财政监督科。拟订财政监督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 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承担预算管理有关监督以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联系电话:0886-3624961)

  (十八)非税收入管理科。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法规。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监督与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征收管理、收缴退库、分析研究等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联系电话:0886-3629482)

  (十九)科技信息科。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州财政科技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建设财政业务应用系统。负责州级财政业务信息系统、计算机与网络硬件设备、全州财政数据中心机房、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建设、运维和技术服务。负责机关信息公开网站运行的后台技术协调工作。(联系电话:0886-3622047)

  (二十)资产管理科。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部门预算工作。 按照规定拟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起草年度全州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报告。推进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财政政策。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联系电话:0886-3622659)

  (二十一)评价考核与发展改革科。研究或拟定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增资、划转、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资本金变动审核、委派人员报告产权 事项等工作。监督、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指导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和担保工作。负责拟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 提出薪酬及奖罚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年度考核。规范所监管企 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牵头负责委派股权代表的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设立、重组、股份制改造、上市等工作,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州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履行社会责任工作。联系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维稳、 反邪教、综治(平安建设)、双拥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并执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有关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法规问题,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 。(联系电话:0886-3622659)

 (二十二)地方金融监管和稳定科。 负责对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做好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活动监管、打击非 法金融活动和风险处置有关工作。监管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业。负责地方类金融机构的信访、维稳、风险处置等工作。统筹协调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开展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会同监管部门落实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防范金融风险的宣传教育、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等具体工作,维护地 方金融稳定。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系统党建工作。(联系电话:0886-3629323)

 (二十三)对外合作与金融发展科。承担商务、投促、外事、 供销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的财务监管。承担州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按照规  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制金融等相关政策专项资金。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起草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单项报告。 负责管理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落实对外开放、商贸发展方面的财政政策。管理外国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统筹直接融资的有关工作,制定扶持、推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有关政策。(联系电话:0886-362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