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军分区关于印发《怒江州民兵权益保障及优惠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6-06-01 15:05:06  浏览:0  来源: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语音阅读正文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怒江州民兵权益保障及优惠优待目录清单》已经州人民政府、怒江军分区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军分区

2026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民兵权益保障及优惠优待目录清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保障民兵和编兵单位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在全州范围内,营造民兵光荣、争当民兵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发民兵建设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依据《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目录清单。

第二条  本目录清单的权益保障和优待对象包括:

(一)云南省在编基干民兵。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遂行应急应战任务的普通民兵。

(三)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第三条  民兵权益保障包括以下方面:

(一)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继续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原有福利待遇,其工作单位不得因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解除其人事或者劳动关系。

(二)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军事机关按照规定为民兵发放参训、参勤、伙食、交通等补助,为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四)军事机关为研究任命担任民兵排长(含)以上的民兵干部发放履职补助,具体标准由军事机关研究确定。

(五)2026年起,怒江军分区为全州基干民兵发放云南省军区统一规范样式的《云南省民兵优待证》(以下简称《民兵证》)。

(六)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军事机关按规定为其配发制式作训服。

(七)军事机关每年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的基干民兵,以及遂行任务10天以上的民兵,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八)对在军事训练、遂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组织和个人,军事机关会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国家、军队、云南省和怒江州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通报表扬。

(九)军事机关会同地方宣传部门,每年制定民兵工作宣传方案,广泛宣传民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挖掘宣讲民兵先进典型事迹。

(十)军事机关会同同级地方政府,结合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州内贡献突出、生活困难的民兵。

(十一)军事机关会同同级地方政府邀请优秀民兵代表参加军地有关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州内公立医疗、教育机构,旅游景区、景点,法律服务援助机构,通信运营,石油石化,邮政电讯,金融信贷等单位、机构、场所,积极为基干民兵提供优先优待优惠服务。以下清单每年结合实际进行更新完善。

(一)民兵优先服务目录清单:

(1)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标识。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的民兵,可享受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2)全州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营业大厅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标识,基干民兵持《民兵证》可享受优先办理业务。

(3)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中造成伤亡的基干民兵,凭军事机关开具的证明,其子女在全州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可享受入学优先服务;民兵在遂行参战援战任务时,其享受与现有军人同等的入学入托有关政策待遇。

(4)基干民兵持《民兵证》到州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现场咨询法律问题,可享受优先接待、专人引导服务、免排队等待;基干民兵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纳入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资深律师承办,缩短办理时限;基干民兵办理公证业务(如身份证、学历、民事协议等),持《民兵证》可享受优先受理、优先出证服务;基干民兵涉及民间纠纷申请调解,州司法局协调相关调委会优先排期、优先调处。

(5)全州主要银行在大厅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标识,为基干民兵提供便捷通道和信贷咨询等服务,在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下,符合条件的基干民兵持《民兵证》可享受信贷业务优先服务。

(二)民兵优待优惠目录清单

(1)基干民兵持《民兵证》可享受全州公共图书馆及文化馆免费开放,可免费借阅图书、使用场馆基础文体设施,参与公益培训课程。

(2)基干民兵持《民兵证》可享受全州电信公司现有融合套餐7折优惠,可办理拥军卡套餐;可享受联通公司融合权益会员套餐7—8折优惠。

(3)基干民兵持《民兵证》在全州中石化站点均可享受优惠,充值IC卡加油享受0.3元/升立减优惠,以积分形式返还,后续可用积分加油;在德顺加油站加汽油,可享受0.2元/升立减优惠,可免费洗车、免费加玻璃水。

(4)基干民兵持《民兵证》申请办理公证、司法鉴定业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减免30%-50%的服务费用(具体以云南省及怒江州现行政策标准为准)。

(5)州司法局为辖区基干民兵免费提供民兵常用法律知识手册及便携法律服务联系卡,提供常年线上法律咨询服务,可24小时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

第五条  编兵单位持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在州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因开展民兵工作和所属员工参加民兵活动,对编兵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编兵单位可向军事机关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会同同级地方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后,据实予以补偿。

(二)支持生产经营可用于民兵遂行任务的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者相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企业或者单位,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工作成绩突出的编兵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认定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授牌颁证;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享受信贷优先和优惠服务。

第六条  地方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提供支持,解决有关困难和需求。

(一)保障民兵基本权益所需经费,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优待服务,由其承担相关费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保障及优待事宜由军事机关与同级地方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商定。

第七条  《民兵证》和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是享受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的有效凭证,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执行。

(一)《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居民身份证。《民兵证》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军分区将予以没收。《民兵证》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军分区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新。

(二)对伪造、变造、骗取《民兵证》的,由军事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编兵单位和民兵有拒绝履行民兵义务、拒不配合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其《民兵证》和优待证明。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各县(市)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及优先优待优惠服务目录清单。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管理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工作,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等应当积极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组织修订完善目录清单。

第十二条  本目录清单由怒江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目录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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