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气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1-09 22:17:35  浏览:0  来源:怒江州气象局  语音阅读正文


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在怒江州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各检测机构,各县(市)气象局:

为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2026年度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防雷安全工作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对存在的雷电灾害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建立防雷安全档案,对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年度检测报告、自检自查记录等材料进行归档管理。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不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过程和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或不合格事项,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对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完成整改,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督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切实规范检测行为,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

二、法定检测范围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选择质量考核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在我州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且近三年内无云南省气象局通报防雷装置检测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可通过云南省气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查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资质和人员情况可登录“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www.qgfljg.cn/)。

州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在怒江州气象局进行登记备案,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不得开展检测活动。

四、深化宣传培训,强化应急演练

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防雷安全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防雷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制订防雷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雷电灾害时能够及时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怒江州气象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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