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方案

2023-09-07 16:41:03 浏览:{{ hits }} 来源:怒江州民政局

各县(市)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农办:

现将《怒江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民政局                中共怒江州委组织部

中共怒江州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方案

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云民发〔2023〕8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怒江州规范村级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及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章程的规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村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县级以上的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未经县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2.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协调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政府依法购买服务。强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积极探索以县(市)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3.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各县(市)党委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街道)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市)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以县(市)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4.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州委、州政府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市)党委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市)党委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州委、州政府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办公设施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5.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在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能够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认真贯彻落实省级制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按照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原则上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统筹整合其他党政群活动阵地;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以县(市)为单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

6.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统一规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一般应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4个标牌,设置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个标识。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的标牌,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依托村务公开栏张贴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7.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法依规确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各县(市)民政局和党委组织部、农办要在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完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8.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以县(市)为单位分类制定需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各地各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州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经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列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上级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全面推进我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部署,强化各级民政和党委组织、农办部门的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推动问题解决。现成立怒江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祝文新  州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潘文权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兴涛  州委农办副主任、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赵晓勇  州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 胡进忠  州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科长

和  懿  州委组织部组织科一科科长

李双玲  州委农办秘书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由赵晓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由胡进忠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8月)。8月20日前,州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联合州委组织部、农办下发工作方案,形成《怒江州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怒江州村级组织协助服务指导目录(试行)》《怒江州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怒江州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怒江州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5个目录),同步成立州级领导小组,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8月30日前,各县(市)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联合县(市)党委组织、农办制定工作方案,形成县级5个目录,并将方案对应报送上级部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9月)。各县(市)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村级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将5个目录等相关制度上墙,按要求开展好明确的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工作事项、村级组织协助服务指导目录工作内容,按照规定尺寸标准开展村级组织保留外挂牌子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出具证明事项,杜绝开具不应该出具证明,并建立开具证明台账。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3年10至12月)。10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要组建工作组,全面检查下辖村(社区)规范村级组织事务工作、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完成情况,对发现村级存在的问题,要限7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整改,并于10月28日前将完成情况报送县(市)民政局和党委组织部、农办。11月20日前,各县(市)要组成工作组进乡镇入村(社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乡镇(街道)存在的问题,要限7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整改,并于11月28日前将完成情况报送州民政局和州委组织部、农办。12月15日前,州级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对发现县级存在的问题,要限7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整改,并于12月25日前将完成情况报送省民政厅和省委组织部、农办。(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一、工作基本情况;二、采取主要工作措施;三、取得的成效;四、存在困难问题;五、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

(四)持续巩固阶段(2024年1至12月)。持续深化巩固规范村级组织事务工作、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坚决将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部署贯彻到底。州、县(市)相关部门要强化对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工作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成效的跟踪指导。各县(市)民政局联合县(市)委组织部、农办将工作完成情况,分别于2024年6月25日和12月10日报送至州民政局和州委组织部、农办。州民政局联合州委组织部、农办将工作完成情况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和省委组织部、农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分级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主体。州民政局和州委组织部、农办要强化对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州委组织部要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县、乡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各县(市)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提供相应保障,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各县(市)民政 和县(市)委组织部、农办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二)健全监管机制。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要分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以及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各级部门要全面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三)增强村级组织能动性。村级组织要认真落实规范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把减轻工作负担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以更加奋发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组织村民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怒江州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工作事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一)村级党组织履行职责事项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全面领导本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2

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3

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4

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5

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力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6

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7

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提升全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9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表扬;对不合格党员,加强教育帮助,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10

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11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

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经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13

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十条

 

14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15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应的,及时提醒谈话。对于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加强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16

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17

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18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19

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20

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21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22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23

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24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25

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入园入托、上学、就业、看病、养老、居住、出行、饮水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低收入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等人群的关爱服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26

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7

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

 

28

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29

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明确的其他履职事项。

  

(二)村级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1

宣传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设,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律义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2

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3

编制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4

提出村(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报乡级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5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以及村级财务,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6

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发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7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8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9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10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11

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真实、全面、准确地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的查询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2

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享受村财务开支和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开展民主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3

建立村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14

调解民间纠纷,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促进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村综治中心融合发展,整合资源力量,提供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15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16

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17

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8

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19

特定条件下,依法指定监护人、担任临时监护人、同意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以及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0

特定条件下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通知遗产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21

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居民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22

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

 

23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怒江州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工作事项

工作内容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主责部门

备 注

1

义务教育

配合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条

教育、体育等部门

 

2

未成年人保护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及时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协助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本辖区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监护等信息档案,对出现失学、辍学、失业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并给予帮助。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体育等部门

 

4

家庭教育

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妇联、教育、体育等部门和群团组织

 

5

国防教育

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国防动员办、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

 

6

扫盲工作

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

教育、体育等部门

 

7

全民健身工作

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建设体育活动室或者简易健身场地,或者建立晨、晚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

教育、体育等部门

 

8

退役军人服务

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9

优抚工作

协助办理优抚对象待遇的申领、中止与取消的相关手续。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0

英雄烈士纪念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1

渔业管理

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

 

12

动物疫病预防

协助做好本村饲养动物强制免疫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

 

13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

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

 

14

基本农田保护

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基本农田地力补偿制度。协助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

 

15

农业技术推广

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

 

16

农村道路日常养护

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

 

17

公共文化服务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广电等部门

 

18

宗教事务

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发现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或者其他违法宗教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民族宗教部门

 

19

社会救助工作

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有关工作。特定条件下为申请有困难的人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民政、医保等部门

 

20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协助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乡村振兴部门

 

21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

按规定设立的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开展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

 

22

自然灾害救助

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民房恢复重建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依法依规公布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

 

23

气象灾害防御

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

 

24

地质灾害防治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

 

25

困境儿童关爱

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教育、体育等部门

 

26

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体育等部门

 

27

户籍管理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特定条件下,协助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

 

28

禁毒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发现涉嫌出境参与种植、收割毒品原植物的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

 

29

社区矫正

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

 

30

法律援助

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

 

31

安全生产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

 

32

森林草原防火

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消防救援、林草等部门

 

33

消防工作

依法协助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建立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防火安全巡查和应急疏散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火灾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

 

3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

 

35

精神卫生工作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

 

36

传染病防治

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

 

37

妇女权益保障

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妇联、公安等部门和群团组织

 

38

反家庭暴力

协助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特定条件下,协助变更监护人,协助申请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妇联、公安等部门和群团组织

 

39

残疾人权益保障

依法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在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康复活动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协助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

《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残联、民政等部门和群团组织

 

40

老年人权益保障

做好老年人服务保障工作。反映老年人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监督赡养义务协议履行。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督促赡养人看望老年人。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

 

41

无偿献血

动员和组织本村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

 

42

村庄规划

协助编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征求村民对村庄规划的意见。发现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支持配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

 

43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协助做好农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审核并出具对申请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意见。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44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协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45

防治噪声污染

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46

环境保护

协助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实施退耕还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

 

47

统计调查

如实提供国家、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统计部门

 

48

人口普查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统计部门

 

49

经济普查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统计部门

 

50

农业普查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统计部门

 

51

土地调查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

 

52

协助法律文书送达

协助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人民法院现场勘验、查封、扣押财产,应邀到现场作为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

 

53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或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其他事项。

   

怒江州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机构牌子名称

挂牌方式

规范名称

尺寸

责任单位

备 注

1

村级党组织

条牌,悬挂于正门(门厅)两侧

中国共产党××县(市)××乡(镇、街道)××村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市××区××乡(镇、街道)××村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35cm(宽)×200cm(高),可根据活动场所建筑物大小作适当调整,但应小于乡镇党组织牌子尺寸。

州委组织部

 

2

村民委员会

条牌,悬挂于正门(门厅)两侧

××县(市)××乡(镇、街道)××村村民委员会

××市××区××乡(镇、街道)××村村民委员会

35cm(宽)×200cm(高),可根据活动场所建筑物大小作适当调整,参照村级党组织牌子尺寸。

州民政局

村名末位为“村”字的,统一为“×村村民委员会”。

3

村务监督委员会

条牌,悬挂于正门(门厅)两侧

××县(市)××乡(镇、街道)××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市××区××乡(镇、街道)××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35cm(宽)×200cm(高),可根据活动场所建筑物大小作适当调整,参照村级党组织牌子尺寸。

州民政局

村名末位为“村”字的,统一为“×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4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条牌,悬挂于正门(门厅)两侧

××乡(镇、街道)××村××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社)

35cm(宽)×200cm(高),可根据活动场所建筑物大小作适当调整,参照村级党组织牌子尺寸。

州农业农村局

 

5

党群服务中心

综合服务设施外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

××乡(镇、街道)××村党群服务中心

尺寸结合建筑物大小自行确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式样。

州委组织部

 

6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综合服务设施外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

××乡(镇、街道)××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尺寸结合建筑物大小自行确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式样。

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

 

注:1.村民委员会名称参考云南省地方标准《云南省行政村、社区编码》;

2.党组织标牌为红字,其他组织标牌为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挂牌名称文字较多的,可以把“××县(市)××乡(镇、街道)”缩小字体双行竖排,“××村村民委员会”、“××村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大字单行竖排。

3.材质一般为木质、不锈钢、钛合金或者其他,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邻位置悬挂的牌子材质应当一致。

4.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工作机构(机制)可自行确定挂牌。

怒江州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设立依据

证明用途

(办理事项)

索要部门

备 注

1

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规划许可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

 
      
      

注:未列入清单,但涉及村民群众生产生活确有需要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怒江州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序号

证明事项

办事途径

备 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3

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自行调查核实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

 

24

赡养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该通过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赡养相关情况。

 

25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证明)

属于救助对象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意见;其他对象由申请人作书面承诺。

 

26

独生子女证明(无子女证明、孤寡老人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27

居住或租住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28

经济、廉租、公租房申请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29

银行开户或办理银行卡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30

新开、补办电话卡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31

危房证明

由危房鉴定机构出具。

 

32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和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提供工作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及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33

林木权属证明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34

社会实践证明

由所实践单位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