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告(5号)

日期:2007-07-25 08:00:00  浏览:0    语音阅读正文


登记编号:云府登341号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5号

 

现公布《怒江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怒江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精神,支持本州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是:本州辖区内具备法定劳动年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有经营能力的人员组织失业人员兴办的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程序和用途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六份,并提供本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增加贷款资金的,还要提供合伙人共同订立的协议书。

2、乡镇推荐。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后,由下岗失业人员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县劳动就业局填写推荐意见。填写推荐意见前,应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营业执照、贷款用途、信用表现、还贷能力、家庭地址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初审推荐的人员,应将《小额贷款申请表》《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提交州级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办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填写出审查意见,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担保机构承保。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在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办理担保手续。

5、银行办理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由担保机构承保的人员,向州级承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保机构签注意见的《小额贷款申请表》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在承贷银行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办理贷款手续,由承贷银行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本次享受政策扶持的情况。

6、办理完小额贷款手续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将签有各部门意见的《小额贷款申请表》,分别交回各审查部门1份备查,个人留存1份。不按要求交回申请表的,年审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四条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掌握在30000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贷款的利息及贴息。银行对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愈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贴息程序和方式按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操作程序补充问题》的通知(云财金〔2004〕33号)执行。

第六条  贷款担保基金。建立怒江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州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州财政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作,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各县不再设立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暂定为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的3倍。

第七条  贷款担保机构。委托怒江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并建立相应的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八条  贷款的管理。经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九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州财政局应会同州发改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贷偿损失,由州级财政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十条  贷款服务。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一条  监督与审计。经办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怒江州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落实机构人员,并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人行怒江中支要对经办银行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财政局负责担保基金的落实情况,并应会同州发改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和完善怒江州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主动协助其防范和控制风险。同时要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央、省有关政策执行。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怒江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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