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解读之二 建设单位

浏览:0  来源: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568806162-2020-137270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怒江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专栏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04-23 10:01:2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解读之二 建设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权利的一部法律,是我国迄今为止工资方面的最高层次立法。该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建设单位要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是要保证资金需要建设单位要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否则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二是要完善合同内容要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已签订合同中未约定上述内容的要及时订立补充合同予以约定,并将合同保存备查。

三是要加强过程管理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四是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否则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承担清偿责任。

五是违法后要承担后果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是政府投资特别规定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足额拨付,逾期不拨付的,约谈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