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解读

浏览:0  来源: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015279139-2020-140301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05-24 16:55:00

《怒江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2019年11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云自然资确权〔2019〕685号),2020年1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2020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全面安排部署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央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2020年5月20日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怒江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全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间要求及具体措施。

二、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村合法权益,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改革任务。扎实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主要举措。  

三、主要内容

《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原则、主要任务、时间安排、保障措施五个方面。

(一)工作目标

全州所有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底前,全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补充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调查,实现“应登尽登”;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工作,将农村不动产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工作,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1、依法实施,尊重历史。遵循“依法实施,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妥善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严禁违规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2、因地制宜,差别施行。结合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现状,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差别化组织调查方式,降低权籍调查费用,提高登记发证率。

3、先行试点,全面推动。可选择基础条件好的乡镇,作为本县(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可优先整合应用原农村建设用地两权调查成果,先行试点、规模推开,全面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不变不换,便民利民。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变不换”。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权籍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主要任务

1、全面开展权籍调查。严格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技术规范,严谨细致、规范科学地开展权籍调查,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充分运用已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查清房屋权属状况,明晰界址、面积和用途,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

2、加快推进登记发证。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到户。

3、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做好全州城镇、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四)时间安排

1、启动阶段(2020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资料收集准备、工程招投标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2、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确权发证工作,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3、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3月30日前)。各县(市)将所有的调查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上报成果数据。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州人民政府成立怒江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州直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情况报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政策保障。根据《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各县(市)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制定政策措施,保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完成。

3、督察保障。州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调度,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督促各县(市)加快推进有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实行工作月报告制,各县(市)从6月起,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5日上报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经费保障。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相关政策说明

(一)认真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1、“一户”中“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家庭成员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2、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合计面积的,依法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规定,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4、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

5、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三)不予登记发证情形

1、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2、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占用面积合计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

3、小产权房;

4、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5、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村企业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五、解读机构

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方式:0886-3631920  。


相关文件: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