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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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139-2020-139883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怒政办函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文      号
怒政办函〔2020〕15号
发文日期
2020-05-21 15:04:00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怒江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2020〕—58)、《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云自然资确权〔2019〕685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州所有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底前,全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补充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调查,实现“应登尽登”;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工作,将农村不动产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工作,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尊重历史。遵循“依法实施,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妥善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严禁违规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因地制宜,差别施行。各县市结合各自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现状,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差别化组织调查方式,降低权籍调查费用,提高登记发证率。

(三)先行试点,全面推动。各县市可选择基础条件好的乡镇,作为本县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可优先整合应用原农村建设用地两权调查成果,先行试点、规模推开,全面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不变不换,便民利民。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变不换”。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权籍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权籍调查。严格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技术规范,严谨细致、规范科学地开展权籍调查,确保调查成果质量。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充分运用已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查清房屋权属状况,明晰界址、面积和用途,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

(二)加快推进登记发证。各县市要抓紧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到户。由政府出资和群众自筹(购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除特殊安置方式外,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做好全州城镇、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依托全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确权登记网上申请办理,方便人民群众。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0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全面启动,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资料收集准备、工程招投标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确权发证工作,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三)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3月30日前)。各县市将所有的调查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上报成果数据。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州人民政府成立怒江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联系秘书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情况报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政策保障。根据《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要求,各县市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制定政策措施,保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完成。

(三)督察保障。州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调度,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督促各县市加快推进有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实行工作月报告制,各县市从6月起,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5日上报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和圣,联系电话:13988675154,邮箱:369953250@qq.com)。

(四)经费保障。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政策解读:《怒江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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