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解读《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怒江州州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浏览:0  来源: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作者: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015279139-2019-121974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07-22 15:50:00

解读《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怒江州州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优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怒江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扎实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7 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分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对应怒江州州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梳理和汇总州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形成了《怒江州州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含116项州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16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27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36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37项明确为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通过了州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公布实施。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今后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1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或开具有关证明;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2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3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除保留的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强制性37项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新增或变相实施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今后,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放管服”改革等情况,涉及《目录》增减和相关要素调整的,依规依程序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9年7月19日


相关文件:《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怒江州州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